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0.04.21
∙【文 号】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介绍∙【施行日期】2020.04.2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1.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形势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实现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高检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初步形成。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改,将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的更重任务。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办案效果、机制创新、监督力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
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地位,职责任务更加繁重,主导责任更加明确,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抓实、抓好,实现工作质效明显提升,确保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持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3.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过程,实现讲政治、顾大局与讲法治、促保护的统一。充分发挥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承上启下诉讼地位,积极充分履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未成年人检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切实增强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实行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实行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实现社会支持的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共享化构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质与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保护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坚持创新发展。按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止境”的要求,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迸发生机活力。
二、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4.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敌对势力向未成年人灌输极端思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拐骗儿童,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要坚持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坚持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快速反应、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同堂培训、一体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
5.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完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对违反诉讼程序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平台的沟通与衔接,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点监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特殊管教措施虚置、社区矫正空转等问题,确保罚当其罪、执行到位。
6.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
7.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实现符合条件对象救助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被害人体的关爱救助。主动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三、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
8.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克服简单从轻、单纯打击和帮教形式化倾向,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管束到位,充分发挥刑罚的教
育和警示功能;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实施精准帮教,促进顺利回归社会。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把个案情况吃透,将党和国家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方针、原则,个别化、精准化运用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和案件本质,认真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从严把握认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坚决不予认定。对拟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要逐级上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把关。
9.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科学把握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和帮教可行性。改进社会调查收集、审查方式,科学评估调查质量,解决调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等问题,努力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和帮教中的参考作用。加强合适成年人履职能力培训,推动建立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委托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专家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工作,规范运用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辅助办案的方式方法。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予以适用,确保适用比例不断提高。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协调、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并结合司法办案实践,适时提出修改完善封存制度的意见建议。
10.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履行主导责任,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语言,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发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作用,帮助其理性选择,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参与、监督、救济等权利。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依法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拟提起公诉的,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自2020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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