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知识点: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一)收入确认要求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二)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三个要素
1. 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2.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
3.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
客户以通过很多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例如使用、消耗、出售或持有该商品、使用该商品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以及将该商品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费用或抵押等。
二、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1)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考注册会计师的条件【例】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另外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因此,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企业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以下两个前提:
①不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
②假设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企业目前已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也不会享有剩余履约义务转移后企业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
【例30】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
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分析】本例中,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3.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企业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需要注意下列四点:
第一,判断时点是合同开始日。
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判断所承诺的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此后,除非发生合同变更,且该变更显著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否则,企业无需重新进行判断。
第二,考虑合同限制。
当合同中存在实质性的限制条款,导致企业不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该商品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在判断限制条款是否具有实质性时,应当考虑企业试图把合同中约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客户是否可以根据这些限制条款,主张其对该特定商品的权利,如果是,那么这些限制条款就是实质性的;
相反,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商品和企业的其他商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互相替换(例如企业生产的标准化产品),而不会导致企业违约,也无需发生重大的成本,则表明该限制条款不具有实质性。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限制条款仅为保护性条款,也不应考虑。例如,企业与客户约定,当企业清算时,不能向第三方转让代客户销售的某商品,该限制条款的目的是在企业清算时为客户提供保护,因此,应作为保护性条款,在判断该商品是否具有可替代用途时不应考虑。
第三,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
虽然合同中没有限制条款,但是,当企业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用作其他用途,将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时,企业将该商品用作其他用途的能力实际上受到了限制。
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可能是需要发生重大的返工成本,也可能是只能在承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将这些商品销售给其他客户。
【例】企业根据某客户的要求,为其专门设计并生产了一套专用设备,由于该设备是定制化产品,企业如果将其销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表明企业将该产品用于其他用途的能力受到实际可行性的限制,因此,该产品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第四,基于最终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特征判断。
当商品在生产的前若干个生产步骤是标准化的,只是从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流程)才进入定制化的生产时,企业应当根据最终转移给客户时该商品的特征来判断其是否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例】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零部件的生产,该生产通常需要经过四道工序,前两道工序是标准工序,后两道工序是特殊工序,处于前两道工序的在产品,可以用于任一客户的需要,但是,进人第三道工序后的产品只能销售给某特定客户。在企业与该特定客户之间的有关最终产品的合同下,最终产品符合“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
(2)合格收款权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重点说明】企业在进行判断时,需要注意下列五点:
①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下列两种情形都属于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
根据合同终止前的履约进度对该合同的毛利水平进行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作为补偿金额;
如果该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业同类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业从同类合同中能够获取的合理资本回报
或者经营毛利作为利润补偿。
②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现时可行使的无条件收款权。
企业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假设在发生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重要时点、重要事项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应收取的款项。
③当客户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点才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根本无权终止合同时,客户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但是,合同或法律法规仍要求企业应继续向客户转移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因此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对价的,也符合“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要求。
④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⑤企业和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度表,不一定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例31】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分析】本例中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
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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