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考生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第四条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
简称考试平台),上传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书原件),考生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地方协会应当对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其相关信息在考试平台确认审核通过。
第六条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在考试平台查询免试申请结果。
第七条免试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时,需持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书原件)到当地地方协会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注册会计师的条件附件2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复核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分数是否存在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
第五条成绩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六条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中评协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考试平台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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