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餐饮业卫生规范
餐饮业卫生规范
一、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2.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
指从事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3.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卫生要求
2.4. 快餐店
指以集中加工、当场制作或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2.5. 小吃店
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含菜肴品种)的提供者。
2.6. 饮品店
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其他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7. 食堂
指开办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
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2.8.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2.9. 原料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2.10. 半成品
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2.11. 成品
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2.12. 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
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2.13. 生食海产品
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2.14. 裱花蛋糕
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2.15. 现榨饮料
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预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等调配而成的饮料。
2.16. 自助餐
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2.17. 加工经营场所
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2.18. 食品处理区
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19. 清洁操作区
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2.20. 专间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等。
2.21. 备餐场所
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22. 准清洁操作区
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饮具保洁场所。
2.23. 烹饪场所
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2.24. 餐饮具保洁场所
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2.25. 一般操作区
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饮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2.26. 粗加工场所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2.27. 切配场所
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2.28. 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
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29. 食品库房
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场所。
2.30. 非食品处理区
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2.31. 就餐场所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2.32. 中心温度
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2.33. 冷藏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2.34. 冷冻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2.35. 清洗
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餐饮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污物的操作过程。
2.36. 消毒
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破坏或除去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2.37. 交叉污染
指通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2.38. 从业人员
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选址及环境
3.1.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3.2.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四、加工经营场所
4.1. 布局与功能间
4.1.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4.1.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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