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7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截至20066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
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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