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项目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部分施工劳务任务分包给乙方施工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劳务分包责任范围、竣工结算方式及工期:
1.1 劳务分包责任范围:外墙干挂石材
1.2 竣工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展开面积结算,综合单价 130 元/m2,最终按实际面积结算。
1.3 甲方提供干挂所需石材和其他所有辅材、脚手架。机具类工具及临时用电缆、电线等由乙方负责。
1.4 工期: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20日
二、施工技术、质量及工期要求:
2.1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结合甲方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2.2 本工程按设计图纸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完成后,由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甲方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具验收确认单。经验收如有不符质量标准之处,由甲方现场项目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整改或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3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内保质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总合同价款的1‰,以此推算,罚金在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中抵扣。
三、现场综合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所有劳务人员现行岗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可能存在高空坠落、物体砸伤等危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乙方施工人员需进行试卷考核、签字,合格并经甲方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上岗。乙方在本项
目所有劳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2 乙方应节约用材,做到现场作业日做日清(各工种各负其职,每天收工前清理干净)。
3.3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注重文明生产,凡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或日常抽查时,因乙方之原因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方面导致甲方被经济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3.4 乙方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10天内向甲方提供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备案。
3.5 在施工期内,如发现乙方员工有偷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6 乙方委派同志为本项目劳务作业总代表,全权代理乙方在本项目所有劳务作业的生产、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与甲方、建设单位、各劳务作业班组间的协调事务。乙方派驻的劳务作业总代表应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工地负责并保持畅通,如因联系不上该代表而出现的一切问题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石材供货合同
四、工程款支付方法及相关规定:
4.1 工程款支付办法:
乙方进场无预付款,全部龙骨安装完成50%,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5%。龙骨全部安装完成并具备安装石材的条件,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5%。石材完装完成50%,甲方支付总价款25% ,石材板全部安装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付总价款25%。建设单位竣
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总造价的20%。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劳务发票或材料发票。
4.2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必须立即将劳务费发放给所属每一个劳务人员,不得克扣、挪用、私吞劳务人员的劳务费(工资),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供带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记录。若违反本规定而发生劳资纠纷,导致劳务人员上访或闹事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4.3 如乙方在本项目的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领取劳务费后,将劳务费拆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营私舞弊的,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追索,与甲方单位无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接口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5.2 协助乙方出具施工图纸一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5.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5.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5.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5.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开罚单,从当期应支付劳务费中扣除。
5.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5.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5.9 发包人有权按质量标准规范检查承包人自行采供的机具,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机具。
六、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作业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并现场规定自费办理出入证等证件。
6.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号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10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6.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6.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6.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7 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且必须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驻现场并代表承包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6.8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规定领用、保管,承包人负责材料的搬运、卸车及材料的保管,并承担材料浪费以及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
6.9承包人熟悉本分包范围内的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再次分包。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其他单位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清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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