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社会发展
滴滴出行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陈嘉琪
◆ 摘要:“滴滴出行”是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相结合下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面对此类新兴业
务模式,现行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滴滴出行”的具体收入确认与计量方式也颇有争议。
本文基于现行收入准则,对“滴滴出行”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分析,对一般交易和交易中的特殊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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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计量进行阐述。
关键词:滴滴出行;收入确认;收入计量;收入准则
“滴滴出行”作为共享经济的领军人,摒弃了传统打车方式,在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建立培养出引领的用户现代化出行方式。作为一个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滴滴出行的业务模式是颇为特殊的。面对此类新兴业务模式以及其纷繁复杂的营销方式,对“滴滴出行”的收入确认和计量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将丰富现行收入准则的实务研究。
一、滴滴出行的主要业务分析
截止至2016年末,“滴滴出行”已经发展出多项业务。在“滴滴出行”平台中,“出租车、快车、专车”这三项业务相较其他业务更为普及和广泛,因此本文以下将着重研究探讨两项主要业务。
(一)快车业务
“滴滴快车”是“滴滴出行”相较于传统出租车业务最具革新性的业务,属于营利性搭车服务。“滴滴出行”在滴滴快车业务中的业务模式最初为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但是继2016年“滴滴出行”成功收购Uber后,2016年8月18日“滴滴出行”平台推出全新的计价方式——“司乘分开计价”,即快车司机方与乘客方以不同数额的单位费用计价。
(二)专车业务
2014年8月推出的“滴滴专车”为中高端商务出行体提供的优质出行选择,并同时有资格参与企业订单。“滴滴出行”平台经过发展与改革后,现今“滴滴专车”的业务模式与“滴滴快车”的业务模式完全相同。由于其业务模式、计价方式等与“滴滴快车”完全相同,论文在后文中将对快车业务和专车业务进行合并阐述。
二、现行收入准则下滴滴出行收入的确认
(一)快车和专车业务
在基于客户合同的新收入准则下,滴滴快车和专车业务的合同双方应为“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而快车和专车司机提供的服务为完成订单的媒介,以达到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的目的。
(二)出租车业务
“滴滴出行”的出租车业务在基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准则下,与快车和专车业务有很大差异。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在滴滴出租车业务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为“滴滴出行”平台和出租车公司或出租车司机。由于滴滴平台在出租车业务中仅仅是一个信息对接的中介平台,并不涉及运输服务方面的合同。因此,在基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准则下,合同的双方应为“滴滴出行”平台和出租车公司或出租车司机。在“滴滴出行”的出租车服务中,滴滴收入的确认时点仍为乘客到达目的地,订单完成时的时间点。
三、现行收入准则下滴滴出行收入的计量
(一)一般交易情况滴滴收入的计量
新收入准则下滴滴快车和专车需使用“总价法”,而滴滴出租车需采取“净价法”。在滴滴快车和专车采用的“总价法”下,对收入进行计量时,若乘客在到达目的地时即支付车费,则依据乘客方的计价标准将车费总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并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由司机方的计价标准计算的司机
收入结转成本,贷记“银行存款”;若乘客在到达目的地后延迟付款,则应按照乘客方车费总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二)收入计量的特殊问题
1.代金券:根据现行收入准则规定,代金券和红包代表了司机与乘客的合同中,乘客拥有按照折扣价格(即代金券抵减价格)购买司机劳务的选择权,故在收入的确认过程中需将部分订单交易价格分摊给该选择权,在该选择权被行使,风险与报酬转移至乘客上,或者该选择权超出限定使用期限时才能确认收入。
2.积分:在积分发放的时间点,“滴滴出行”提供的积分奖励在当前时点尚未实现,因此在现行收入准则规定下,积分发放时不满足确认条件,因此不做会计处理。而在后续积分的计量中,根据IFRS15,积分换购滴滴平台代金券并使用时,需将积分兑换的金额作为商业折扣,并在使用时按抵减后的价款确认收入;当积分换购其他产品时,“滴滴出行”并没有现金流入,却产生现金流出,不符合IFRS15收入确认要求,因此需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
3.现金立减/高峰期加价/滴滴垫付延迟付款/:现行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观”和“资产负债观”,以及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现金立减,高峰期加价,滴滴垫付延迟付款和的收入计量特殊问题,均属于在情况发生时,控制权完全转移且无需分摊。因此现行收入准则下现金立减活
动中,“滴滴出行”应直接以扣除补贴后的订单金额中计算佣金收入,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而高峰期加价也无需做特殊的会计处理,只需在原有金额上乘以相应比率,直接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等即可。滴滴平台垫付车费时,冲销“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若乘客在滴滴垫付后交回车费,则借记“银行存款”,冲减“应收账款”;若乘客在滴滴垫付后仍拒不付款,则滴滴只能将此订单的车费金额视为“营业外支出”。在“滴滴出行”平台收到时,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滴滴出行”作为共享经济下具有创新业务模式的网络中介平台,其业务模式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环渤海经济瞭望 │ 2019.12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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