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标准体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411
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标准体系
服务类别:A 残疾人社会保障
服务项目
服务条款
服务标准
文件依据
服务流程
责任
主体
A1
A11最低生活保障
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金额的130%发放低保金。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5号)。
由户主向街镇社会救助中心书面申请,由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审批。
民政局
A12特困残疾人救助
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稳定收入,但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关于印发《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助〔2011137号、宁财社〔2011723号);《关于明确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收入核算及救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宁民助〔201229号、 宁残就〔201235号);《关于明确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助〔2014116号)。
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受理机关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区残联根据受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A13低保家庭中的重残补贴金
对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关于印发《南京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宁残就〔201165号、宁财社〔2011366号)。
残疾人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街道(镇)残联、民政分别根据残疾人证和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核。区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
 
A14重残护理补贴
对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本人无业;残疾人家庭困难,为当地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3250号、宁残就〔201346号)。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困难证明等)。社区(村)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街道(镇)残联复审;街道(镇)残联审核后报送区残联。区级残联提出审定意见。
 
A15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
我市户籍中、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女方即母亲年满49周岁,其独生子女为196311日后出生、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女方的独生子女伤残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南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公益金补助。其中,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00元。
《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宁财教2013107号);关于下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规20121号)。
由其本人到社区(村)委会填写申请表 ,由街(镇)审核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审批公示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
A16住房优先保障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房轮候中可优先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残疾人,发放租赁补贴。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9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建保字〔20101131号);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由申请家庭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进行人口、收入、住房的综合初审,并在社区公示;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认定,市、区房保办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进行审核,并登报公示,最终确认保障资格,明确保障方式。
住建委
民政局
A17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救助封顶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年度救助封顶额为1.5万元。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23号)。
救助对象刷卡就医,在医保结算的同时,直接减免医疗救助金。
民政局
A18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
结合全市“两节”慰问活动,对全市部分贫困残疾人进行慰问、临时救助。
 
A2
A2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费用补贴
对我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分别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人社〔201299号)。
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请参保缴费。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区(县)经办机构对人员参保申请进行审批。
人社局
A2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补助
本市江南八区城镇居民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11号)。
凡符合规定参保对象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人社局
A23新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补助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纳费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指导意见(宁卫基妇〔200941号)。
凡符合规定参保对象范围的农村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每年进行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人社局
A24盲人按摩企业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盲人保险参保补贴
对本市盲人按摩企业中本市户籍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由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分别给予三分之一的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三年。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2号)、《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苏残发〔2009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6号)。
由盲人按摩企业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上年度社保明细,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经省、市就业管理中心分别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关盲人按摩企业。
 
A25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残疾人所缴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
1、经区残联审核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本人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失业登记证的联系函;2、持此函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困难认定,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人社局、
 
A26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语言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定向条件反射测定、助听器选配实验、电子耳蜗编程、真耳分析、电子耳蜗植入术、社区康复测查、徒手平衡功能检查、仪器平衡功能检查、失认失用评定、电动起立床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子生物反馈疗法22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南京市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宁人社〔2012335号)、
《关于开展南京市残疾儿童医疗保障定点康复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3191号)。
本人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申请核准。
人社局
财政局
A26-1听力言语康复限南京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居民医保每年支付24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1、由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携带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参保卡等材料。
2、经所在区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填写《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转介至人社、卫生、财政、残联等确定的定点机构。
3、定点机构根据上述材料及残疾人情况,提出康复方案和费用预算,交城镇医保办或其指定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同意后由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应报金额由定点机构和城镇医保办结算,以宁人社2012335号文件规定的支付限额为最高标准,每年度按病种定额报销,个人承担费用由定点机构收取。
人社局
财政局
卫生局
 
新农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1440元,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A26-2 智力康复限南京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居民医保每年支付21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新农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1260元,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A26-3 孤独症康复限南京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居民医保每年支付27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新农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1620元,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康复年限不超过4年。
A26-4 肢体康复限南京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三岁前,居民医保每年支付不超过2700元。三岁后,居民医保每年支付不超过135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
三岁前,新农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1600元,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三岁后,新农合每年支付总额不超过810元,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
A27残疾人免费乘车意外伤害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础信息在本市的残疾人,办理免费出行市民卡后,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即自踏上公交车、地铁、轮渡起至离开公交车、地铁、轮渡时止,均享有意外伤害保障。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年度内最高赔付保险金额1万元;发生意外事故就诊,产生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100%比例进行赔付,年度内以保险金额1000元为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按骨折程度赔付250—500元;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救护车和担架费用予以赔付,年累计赔付300元;如在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和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保额提升至原保额的3倍。
《关于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 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意见》(宁财社〔2013650号、宁残字〔2013110号)。
(一)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后,到相应医院诊治;结束后,凭相应单据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意外就诊医院为南京市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意外伤害当天可在就近医院,后续需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进行。
 
保险机构
A28残疾人托养机构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保障对象为登记在册的受托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100元。具体如下:意外身故及附加险    意外身故10万,意外烧烫伤身故10万,意外医疗1万,意外住院医疗、意外住院津贴30/天累计赔偿180天。公共交通意外:飞机30万,地铁20万,轮船/火车10万。(由保险机构负责解释)
《关于在残疾人托养机构推行托养机构综合保险的通知》(宁残就〔201216号;《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综合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宁残就201244号)。
各区残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参加机构及人员的情况审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将材料报送市残联。市残联汇总核算后,将保费补贴款项划拨到各区残联,由各区残联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保险机构
A3
A31残疾人进机构托养
1660周岁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和经过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区分不同情况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残疾人家庭为当地低保户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发放省、市托养服务补贴。省补标准为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年20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年1000元。市补标准为全托每人每月150元,日托每人每月120元。各区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关于转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残字〔201392号);《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6号);《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市补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36号)。
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向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托养机构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机构每年向区残联填写报表,区残联汇总审核后报市残联,市残联审定后报市财政、省残联,申请下拨经费补助。
 
A32农村“三无”残疾人五保供养
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按相关规定调查、核实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局
A33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以一人一车为限,每年给予260元的燃油补贴;符合条件超过半年的按当年标准金额发放,不满半年的按当年的50%发放。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111号)、《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宁财社2011304号)。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由户口所在地残联直接将补贴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财政局
 
A34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
除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车外,其他类别的残疾人须持已开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功能的市民卡刷卡乘车。
《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220号)。
1)已办理市民卡或无社保市民卡的残疾人直接到各区残联申请登记,由各区残联定期到指定网点为其市民卡开通免费乘车功能。
2)未办理市民卡或无社保市民卡的残疾人,自行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领卡后,再到各区残联申请登记后,由各区残联到指定网点为其市民卡开通免费乘车功能。
360-69岁的残疾人目前享受乘车半价的优惠,在开通免费乘车功能时,其半价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不退,可自行到超市等可刷市民卡消费的商户消费。
470岁以上的残疾人目前已享受免费乘车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
城建集团
交通局
 
市民卡公司
公交公司
 
 
A35残疾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共场所
残疾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我市(区)属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6号)。
按规定凭本人残疾人证免费进入
物价局
旅游委
场所管理方
A36残疾人免费停车
我市驾驶机动车残疾人,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享受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141号)。
我市驾驶机动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驾驶证、行车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一楼信访接待室办理。
 
物价局
住建局
城管局
A37白内障复明免费手术
本市范围内常住户口,须在定点手术医院接受手术,白内障晶体为残联指定晶体。残联向定点医院支付每例手术费1050元,个人不承担手术费用。
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省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宁残发〔200748号)。
由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镇、区残联按有关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市残联,录入省残联数据系统。
 
财政局
卫生局
A38贫困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
本市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残疾人可申请 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矫形器。
《江苏省特困残疾人“三助一给”康复项目工作方案》。
由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镇、区残联按有关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市残联,录入省残联数据系统。
 
财政局
卫生局
A39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
本市范围内常住户口,低保及低保边缘精神病人,每人每月免费领取100元精神类药品。
《关于增加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药费的通知》(宁财社〔2012680号、宁残康〔2012134号)。
由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镇、区残联按有关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市残联,录入省残联数据系统。
 
财政局
卫生局
A310 0-6岁残疾人儿童免费康复
本市范围内常住户口,康复救助听力1.1/年,助听器0.6/3年;孤独症1.4/年;智力杭州市民卡办理1/年;视力0.5/年;肢体(脑瘫)1.48/年,矫形器0.12/年;多重2/年。
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425号);市财政厅 市残联《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4〕号)。
监护人在残疾儿童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残联;《审批表》经区残联审核后,并报市残联审核。再录入省残联数据系统。
 
财政局
A311贫困残疾人免费辅具适配
本市范围内常住户口,有辅具服务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需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残疾人每人按600元标准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或家庭环境无障碍环境改造。
《南京市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坏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宁财社2014473号、宁残康2014116号)。
由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镇、区残联按有关程序逐级审核上报市残联,录入省残联数据系统。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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