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
(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
220V交流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功率为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三)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体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2.共用充电桩:共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业主单位(合同协议已明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指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用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质保期内)等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用充电桩: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建商业配建停
车场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的公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建设审批。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政策。
(五)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由产权主体承担充电桩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价格管理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规定执行。为优惠用户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三)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缴付充电服务费。
杭州市民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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