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实践中,对于⼀些⽐较特殊的⼈,犯罪的时候量刑时有特殊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未成年⼈犯罪、聋哑⼈或盲⼈犯罪等等。那么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刑事案件,是指被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案件。
第⼆条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计算,从周岁⽣⽇的第⼆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书中应当写明被告⼈出⽣的年、⽉、⽇。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法准确查明被告⼈具体出⽣⽇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实施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以外的⾏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七条第⼆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偶尔与幼⼥发⽣性⾏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使⽤轻微暴⼒或者威胁,强⾏索要其他未成年⼈随⾝携带的⽣活、学习⽤品或者钱财数量不⼤,且未造成被害⼈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出于以⼤欺⼩、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多次对其他未成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盗窃、、抢夺他⼈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当场使⽤暴⼒,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条对未成年罪犯适⽤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管制、缓刑、单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条⾏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为的刑事责任。
⾏为⼈在年满⼗⼋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为,对其年满⼗⼋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在年满⼗⼋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未成年⼈犯罪只有罪⾏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期徒刑。对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罪⼀般不判处⽆期徒刑。
第⼗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前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的犯罪,⼀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的能⼒,确定罚⾦数额。但罚⾦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民币。
对被判处罚⾦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或者其他⼈⾃愿代为垫付罚⾦的,⼈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对其适⽤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初次犯罪;
(⼆)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系⼜聋⼜哑的⼈或者盲⼈;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或者有⽴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上述规定。
第⼗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有个⼈财产的,应当由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部分由监护⼈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的除外。
被告⼈对被害⼈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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