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一祝福语大全8个字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浙江的二本大学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第2款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从⽽更好⾏使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股东质询权是指在股东⼤会上,股东可以对与⼤会讨论议题相关的事项向董事会询问的权利,董事会有义务忠实地对股东的提问作出详细的说明。股东质询权是为了
衾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设定的权利。尽{股东通过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但通常董事会提交的⽂件材料记录⽐较简单,⽽且对于⼀些数据⼀些股东很难对其合理分析,再者股东⼤会讨论事项关系公司和股东的重⼤利益,因此董事会有必要向股东作出说明,当股东存在疑问时给予详细解答。
(3)公司检查⼈选任请求权。公司检查⼈选任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管⼈员损害其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请求法院聘请独⽴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担任检查员,对公司⾼管⼈员的⾏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临时审查的制度。股东的检查⼈选任请求权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充分知情不可或缺的⼀项权利。
(4)诉讼救济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或者质询,董事会有时会利⽤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拒绝股东的查阅和质询。股东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维护⾃⼰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律⼿段来保障知情权的⾏使。
香港大学研究生2、股东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1)股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对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是与股东的所有者⾝份相伴⽽⽣的⼀项权利,该权利产⽣的基础是股东是公司的财产的真正所有者。公司的账簿不是公司董事或者管理者的私⼈财产,⽽是他们作为股东的信义受托⼈代理股东进⾏交易⾏为的记录。通常情况下只有查阅公司账簿后才能发现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欺诈⾏为,所以,只要股东⾝份继续存在,就应该保证
中国移动手机商城他们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使股东的知情权。即使现代公司法的理论越来越认识到公司和股东相互独⽴的主体地位,⽽且股东出资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所有,但不管理论还是实践,股东仍然是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凡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决议,均不得违反此原则,否则⽆效。但是股东平等不同于股份平等,股份平等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数额为标准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强调资本平等,在股东之间实现⼀种量化的⽐例平等,必然要求少数资本服从多数资本,容易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股东通过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进⾏控制,选举董事及经理层对公司董事会进⾏操纵,制造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进⽽侵害中⼩股东的权益。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可以防⽌多数表决权滥⽤进⽽保护中⼩股东权益。赋予不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中⼩股东知晓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
(3)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作为委托⼈将公司的经营委托给经营者即代理⼈,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经营⾏为的风险由作为委托⼈的所有者来承担。委托⼈与其代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的根本原因。建⽴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经掌握某些委托⼈不了解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不利的,代理⼈利⽤这些有可能对委托⼈不利的信息签订对⾃⼰有利的合同,⽽委托⼈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不利的选择位置
上,为逆向选择,同样道理在股东与经理签订合同之前,股东也会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做出对⾃⼰不利的选择⾏为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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