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知识问答
人大代表选举知识问答
一、选举权利
1.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地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民不仅有本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    2)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
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3.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只有选民本人不参加选民登记,自己放弃选举权利。
二、选区划分
4.什么叫选区?
选区是依照选举法规定实施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
5.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有两个原则:1)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
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6.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选区的划分,是关系到选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地方。选区划分的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三、选民登记
7.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是国家对公民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8.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年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规定,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即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选举委员会决定的选举之日止。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的那一天,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凡属持久失去行为能力、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10.选民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进行?怎样确定选民所属的选区?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按选区进行选举活动的。如果不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方面容易发生漏登、重登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无法保证在选区内开展有组织、有秩序的选举活动。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1.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随着对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原工
作单位或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可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的工作机构办理),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避免重复登记。
12.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举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出国出境一年未归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回沪的予以补正登记。
13.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否参加选举,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沪的,且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持有关身份证明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4.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台湾同胞在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内地探亲、旅游或者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举。
15.外来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持有居住证(A证)人员,在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持有本市暂住证人员(已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其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6.个体经营者及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个体经营者及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7.本地到外地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本地到外地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本地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地选举,则由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
格转移证明后,在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8.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按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20.选民名单应当何时公布?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谁无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各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统一张贴公布选民名单公告。同一选区内的各单位可以分别公布自己单位的选民名单,大单位也可以按部门予以公布。
四、选民资格审查
21.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2.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和被选举权?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故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3.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多有选举权利。因此,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
24.劳动教养人员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5.行政拘留人员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26.对有选举权的犯罪犯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和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27.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28.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合提名?
在一个选区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以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也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合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29.选民能否自荐当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自荐也是允许的。但能否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法律规定。因此,选民自愿当候选人的,只有经除本人以外的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才可以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30.选民怎样酝酿、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程序。各选民小组组织选民酝酿讨论,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比较,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选民小组的“酝酿名单”,各组的“酝酿名单”汇总后,各选民小组还可以就汇总后的“酝酿名单”进一步协商讨论,确定符合差额选举名额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几轮协商后,候选人名单仍多于差额选举名额时,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等人员会议,通过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意向性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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