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械具等恶劣⼿段虐待被监管⼈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段虐待被监管⼈,严重损害其⾝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具有上述情形之⼀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七、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批评⼈、举报⼈实⾏打击报复、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或者其近亲属⾃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在选举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员时,以暴⼒、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由⾏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威胁、欺骗、贿赂等⼿段,妨害选民、各级⼈民代表⼤会代表⾃由⾏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法正常进⾏,或者选举⽆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法正常进⾏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件,虚报选举票数,产⽣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宣布合法选举⽆效、⾮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作⽆法进⾏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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