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从中国国情出发,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七章 从中国国情出发,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
人权问题,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西方大搞“人权外交”,以“人权卫士”自居,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情况下,人权问题也已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焦点问题。人权不单纯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权的内容不仅体现了人类追求的共同价值理念,同时也具有民族文化的痕迹和浓厚的意识形态彩。
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和总结,有的称之为人权理论,有的称之为人权思想。本书采用后者,并根据有关人权问题的一系列论述,从法制思想源流考察的角度,对人权思想的脉络及其思想内涵进行梳理和探析。
人权思想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一直重视人权问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针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的种种霸权主义行为,他发表了一系列论述。从其人权思想的内容来看,除战争年代的一些论述外,主要是围绕国内和国际人权斗争展开的,集中体现在关于人权的性质(本质);人权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人权的实现以保持社会稳定和法制保障为前提;坚持民族平等,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主权(国权)高于人权等方面。
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实际相结合,在继承和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同时,适应当代国际国内人权斗争形势的需要,形成和创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人权应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
关于人权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但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一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人权概念。目前关于人权概念的主要观点有,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就是普遍的道德权力,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人权就是法定的公民权利,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等等。这些概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上说明了什么是人权,都有它的某种合理性。应当说,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等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其所包含的内容要比上述概念更加宽泛,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又包括法律之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同时,与公民权利不同,人权包括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和国家权力。一般来说,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基本权利。
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没有明确给人权下过定义,但他在1985年即提出对人权的看法,首次明确表示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并对人权的本质属性作了非常精辟的阐释。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的这个论述,为我们如何理解人权的本质和两种不同的人权观等问题,提供了判断是非问题的标准。
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人权,是的一贯思想。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发动众与巩固统一战线的关系上,存在一个“如何把众斗争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既能发动众又能巩固各阶层团结”的问题。为了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在《根据地建设与众运动》一文中提出,在方式方法上,除了要恰当地执行政府法令,“是削弱封建,而不是消灭封建”之外,还要注意保障各个阶层的人权及其他各项权利。为了团结地主抗日,不仅要保障众的人权及其他权利,也要保障地主的人权及其他权利。削弱封建不只是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政治上、思想上。他说:“在政治上打坍地主阶级的统治,实行三三制民主政治,其本身就是削弱封建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但绝不能解释为消灭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地主阶级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
所以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在众运动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为,如打人、唾口水等。”如果不注意保障地主人权及其他权利,就会失掉社会同情,不利于团结地主抗日,也不利于争取落后众卷入斗争。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障地主的合法财产权。“团结地主抗日,只靠方式上的讲究是非常不够的,主要应使之能够生活,能够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保障其合法的财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反复强调要重视维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重申要实行“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各种经济文化的权利。为此,强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197812月,就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19873月,他在会见外宾时又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要进一步改革开放之外,“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所主张的人权,是最广泛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全国人民的人权”。对此,指出:“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这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可以得到充分证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入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保障非常重视,不仅规定了广泛的享有公民权利的主体,而且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内容。
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力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
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甚至海外爱国华侨等关心祖国命运的人,都可以成为我国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即使对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来说,他们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的财产权,而且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其他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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