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会员、发起人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会员、发起人指导意见
社会团体(体育类运动行业协会既是专业运动协会,也是行业协会)发起人、会员审查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提供发起人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证明材料(比如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等级证书、发表专业领域著作、论文)。既可以是专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指导员、也可以是研究纯理论的研究学者、专业老师。代表性、影响力要具有社会公认的代表性、影响力。
审查重点:
1.从影响性、代表性、真实性审查。参加某项活动获得荣誉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比如颁发证书。要对举办方、活动规模等进行审查。
2.从会员来源审查,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是否在本辖区。
3.会员一定要具有广泛性。一是指地域分布具有广泛性,来源于绝大多数乡镇。二是指会员在专业领域的广泛性,比如会员应来自于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指导员、专业运动研究学者等体,而不能仅仅来源于某一体或某个会员单位(仅仅是运动员或者仅仅是教练员参加,都不符合行业协会的设置初衷及发展方向,行业协会是对整个行业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或指导意见),因为区行业协会代表的是
区整个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标杆性的组织,体现的是整体利益。
成立社会团体组织发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有7个以上(市局要求);(2)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该行业、学科、专业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3)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单位;(4)行业性社会团体应由企业发起。(5)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其他人员担任应在章程中特别注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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