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德跃、程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德跃、程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8 
【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审理法官】解芳李晓明刘颖 
【审理法官】解芳李晓明刘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德跃;程巍 
【当事人】钟德跃程巍 
【当事人-个人】钟德跃程巍 
【代理律师/律所】张鸿然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王景辉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鸿然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王景辉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鸿然王景辉 
【代理律所】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钟德跃 
【被告】程巍 
【本院观点】本案钟德跃主张程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钟德跃主张程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查,孟范金与钟某在程巍经营的室发生纠纷,从双方起身到实施伤害及离开室时间不足一分钟,随后钟某被同桌的麻友送至医院就医。纵观该伤害案件的发生经过及持续的时间来看,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对程巍来说不存在未及时救助的情形,也不存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钟德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钟德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上诉人钟德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6: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9日22时30分,钟德跃的父亲钟某与案外人孟范金、李春宝、叶舒明在程巍经营的18室内打麻将,23时26分43秒时钟某与孟范金因打麻将过程发生几句口角,二人先后从麻将桌的坐位上站起来走到麻将桌边,23时26分53秒时孟范金突然从身前的斜跨包中掏出刀具刺伤钟某的腹部,后孟范金与钟某于23时27分4秒时先后迅速离开该室,同桌打麻将的另外二人也于23时27分12秒时跟着离开该室。后钟某被同桌打麻将的另外二人送到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就医,又转至本溪市中心医院就医,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此案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辽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范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孟范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中的原告钟德跃经济损失3.12725万元。后钟德跃以程巍未尽到安全义务保障为由,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中,钟德跃主张程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通过审查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知,钟某作案所使用的刀具放在其随身的斜跨包中,具有隐蔽性,程巍经营的“室"作为娱乐场所,并不负有该项安全检查的义务,而钟某与孟范金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的几句口角并不激烈,从双方起身到实施伤害及离开整个时间不足一分钟,该纠纷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随后钟某被同桌打麻将的另外二人送至医院就医,短暂的时间及现场的情况对程巍来说亦不存在未及时救助的情形,从整个事情发生经过来看,程巍并无过错,不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钟德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36472.70元。事实与理由,程巍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打架及时制止,并在伤害发生后没有及时救治,且该场所是相对独立的,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钟德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钟德跃、程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5民终1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德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然,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辉,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德跃因与被上诉人程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德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张鸿然,被上诉人程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钟德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36472.70元。事实与理由,程巍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打架及时制止,并在伤害发生后没有及时救治,且该场所是相对独立的,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巍辩称: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孟范金致钟某死亡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刑事案件,程巍本身并无过错,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钟德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程巍赔偿钟某的死亡赔偿金69.9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9958万元,共计90.982万元的15%即13.64727万元;2.诉讼费由程巍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9日22时30分,钟德跃的父亲钟某与案外人孟范金、李春宝、叶舒明在程巍经营的18室内打麻将,23时26分43秒时钟某与孟范
金因打麻将过程发生几句口角,二人先后从麻将桌的坐位上站起来走到麻将桌边,23时26分53秒时孟范金突然从身前的斜跨包中掏出刀具刺伤钟某的腹部,后孟范金与钟某于23时27分4秒时先后迅速离开该室,同桌打麻将的另外二人也于23时27分12秒时跟着离开该室。后钟某被同桌打麻将的另外二人送到本溪市红十字会医院就医,又转至本溪市中心医院就医,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此案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辽0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范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孟范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中的原告钟德跃经济损失3.12725万元。后钟德跃以程巍未尽到安全义务保障为由,来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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