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鲁光:男,38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1995年5月31日被逮捕。1996年12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自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翟鲁光先后4次收受剃延民送的美元存单4张,计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6万余元。1993年
3、4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5万元。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1994年2月,被
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一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征金的15.3345倍,并出现亏损200万美元。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1994年1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至1995年4月17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元。
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因案件审理时现行刑法已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翟鲁光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检察机关关于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已不能成立。翟鲁光作为银行外汇资金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了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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