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出资⼈完成了出资的责任后,应该到⼯商管理部门进⾏出资登记,并且在股东花名册中记载出资⼈的姓名。但实践中有些出资⼈出资后由其他⼈代其完成股权登记,从⽽成为隐名股东,那么隐名股东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凡是都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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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是指依据书⾯或⼝头协议委托他⼈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商登记等却显⽰他⼈为股东的⼀种投资⽅式,在这种投资⽅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被称为“隐名投资⼈”、“实际投资⼈”或者“隐名股东”,⽽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重阳节文案简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使权利的便利上。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
1、隐名投资⼈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起因于隐名投资⼈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不得抽回资⾦,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份⾏使权利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
3、⼀⽅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约定实际出资⼈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主张名义出资⼈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民法院应予⽀持。
4、⼀⽅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未约定出资⼈为股东或者出资⼈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亦未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民法院不予⽀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抽逃出资等⾏为,公司债权⼈向名义出资⼈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名义出资⼈向公司债权⼈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将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列为共同被告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同意以该他⼈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为⼈应当承担因此产⽣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约定⼀⽅实际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主张名义出资⼈转交股份财产利益,⼈民法院应予⽀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玫瑰花含义8、⼀⽅实际出资,另⼀⽅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未约定实际出资⼈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亦未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参加诉讼。
9、债权⼈向⼯商登记⽂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将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被他⼈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1、名义出资⼈未经实际出资⼈同意⽽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可以请求名义出资⼈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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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际出资⼈以其为实际权利⼈主张股权转让⾏为⽆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为⾮善意,⼈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就业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商登记的名义⼈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称实际投资⼈,指的是依据书⾯或⼝头协议委托他⼈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应与其合伙⼈签署⾏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式约定双⽅的权益义务,发
⽣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的股东⾝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为和管理⾏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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