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9.10.18
∙【文 号】农银发[1999]129号
∙【施行日期】1999.10.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农银发[19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计、扣缴税款业务的管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凡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扣罚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二、各扣缴义务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开征后,如因征管政策的执行出现问题,致使储户与银行发生异议与纠纷,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力求及时、妥善解决。
三、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各行要集中搞好业务培训,使储蓄一线人员熟悉征收存款利息税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计税方法和操作程序,确保方法正确、口径一致。各行要及早将总行印制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手册》发至各个储蓄网点,计算机储蓄网点在电脑程序未调整到位之前,要按此操作要求进行手工应急处理。
四、各行要加强对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各储蓄网点要结合此提纲向储户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和有关规定。同时,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中,要做好对储户的解释、服务工作。
五、各行要抓紧有关业务凭证的印制工作,在存款利息税开征之前不能启用新凭证的,要做好手工填写相关栏目的准备。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储蓄机构存入的本、外币各种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均应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三条 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每个县(市、区)级支行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支行所辖储蓄所(柜)及储蓄代办机构具体办理代扣业务。
第六条 县(市、区)级支行应于《办法》公布后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对开征日后成立的县(市、区)级支行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网点在向储户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同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结付储蓄利息是指在储户提取存款时支付利息、结息日结付
利息和办理储蓄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
第八条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日期为1999年11月1日,即在1999年10月31日(含,下同)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含,下同)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九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现行税率为20%。
第十条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十一条 各储种计税具体规定
1.活期储蓄存款:
对活期储蓄存款(存折户)统一于1999年10月31日增加一次结息,并将所结利息直接转至本金中;凡从199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银行将按计税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款,并代扣代缴。活期储蓄结息后,应在存折上注明代扣所得税数额。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活期存单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1)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根据新孳生的应付利息额计算出应纳税利息额。
对1999年10月31日以前存入,开征日之后支取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1999年11月1日至支取日)×利率
对1999年11月1日以后存入的:
应纳税利息额=本金×存期×利率
(注:部分提前支取的本金是指实际支取金额)
凡逾期支取的,逾期利息也应扣缴利息税。
(2)计算应纳税额与税后利息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存入日至支取日)×利率
税后利息=应付利息-应纳税额
3.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按天分段计息,凡跨1999年11月1日的,按实有收税天数计算应纳税利息额。逾期利息按规定扣缴利息税。
4.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储蓄存款:
均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对新孳生的利息额按现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1)按约定期限逐次转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进行账务处理,计算利息税开征后新孳生利息的应纳税额,并将税后利息转为转存后本金。
(2)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的,每次自动转存时不做账务处理,按每期扣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各期应扣税款销户时一次性扣缴。从2000年6月1日起,按(1)办理。
5.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每次付息时不扣税,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开征之日起新孳生的利
息,在清户或提前支取本金时一次性代扣税款,计税方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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