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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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1.03.29
∙【文 号】农银发[2001]66号
∙【施行日期】2001.03.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农银发[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 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
票金额。
(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
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通过此系统,FCI成员间的保理业务往来报文采用规定的标准格式,信息传递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定:
(一)《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二)《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三)《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
(四)与有关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下发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用出口保理方式。
(二)每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经办行保持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付款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
(一)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审核
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内容和签章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草拟信用额度申请报文(见附件2)
经办行对《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据此草拟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向进口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四)报文的发送
因我行尚未加入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各行与进口保理商--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的业务报文暂以传真形式进行。
通用汽车财务集团的邮寄地址及传真如下:
地址:COMMERCIAL FINANCE--FACTORING
1/F BANK OF AMERICA TOWER
12 HARCOURT ROAD, HONG KONG
传真:00852-2847 5890
电话:00852-2847 6452
:david.tse@bankofamerica.com
联系人:MR.DAVID TSE(谢其伟)
需要说明的是,原与我行协商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美洲银行保理集团在2000年底将该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整体出售给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其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目前暂未改变。今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见附件3)
经办行在发出信用评估申请报文后,应在《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出口商名称、申请额度、申请时间、核准额度、业务修改记录、融资记录、还款记录及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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