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犯⼩股东利益的⽅法汇总及应对策略
作者:聂成涛律师
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股东之间的纠纷,其中多数都是涉及到⼤股东侵犯⼩股东利益的问题,现在笔者将⾃⼰的成功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相关的读者有⽤。
⼤股东对中⼩股东的侵害,⽬前还有来⾃两⽅⾯的侵害:⼀⽅⾯是公司管理层对中⼩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管⽀付⾼额报酬和福利;3、⽤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
另⼀⽅⾯是⼤股东对中⼩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股东滥⽤其表决权;2、为中⼩股东出席股东⼤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股东担任⾼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股东的收益减少⼤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
笔者将以上⼏个⽅⾯的内容进⾏细划,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五》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将实践中⼤股东常⽤的侵害⼩股东利益的⽅法总结如下:
⽅法⼀:⼤股东通过设⽴全资⼦公司的⽅式来转移资产
⼤股东通过设⽴全资⼦公司,将业务或资产都转到⼦公司名下,间接上排除⼩股东的股东权利; 如此⼀来,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种权利都将被“挂”起来,只能看不能⽤,⼩股东只能眼睁睁的受压制,有苦说不出。
⼀旦母公司设⽴了⼦公司,尤其是全资⼦公司,那么该⼦公司的全部控制权就相当于全部控制在母公司⼤股东的⼿中。
⼤股东若图谋侵夺⼩股东的权益,其可以先设⽴公司的全资⼦公司,然后将公司的优良资产和业务均转移⾄这家⼦公司,然后再通过其他法律主体向⼦公司进⾏增资,或与其进⾏“关联交易”,就能达到“合法”侵夺⼩股东权益的⽬的。
应对策略:起草章程的时候规定,将公司对外投资、设⽴⼦公司该类决策的表决权数设定为需要全体股东⼀致同意或绝对多数股东同意(⼩股东要争取有否决权)。
⽅法⼆:⼤股东拒不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故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应对策略:⼩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分红规则。
《公司法》第七⼗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年的,公司应当⾃决议作出之⽇起⼀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请求⼈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法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主要指设⽴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了资本,⽽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产权转移⼿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或者⼤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转款,但出资后利⽤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段将资⾦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资产或现⾦,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
港澳实业”原发起⼈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地折价⼊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实际上,对这⽚⼟地,“海国投”未缴纳⼟地出让⾦,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港澳实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为⽆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问题:未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才可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极易被规避。认缴100万的股东只要出资1元钱,其他股东就⽆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应对之策:公司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例如规定股东未按时缴纳50%以上认缴资本时,股东会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可将“公司就解除股东资格进⾏表决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得⾏使表决权”明确写⼊公司章程,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产⽣争议。
⽅法四:⼤股东滥⽤表决权不按股权⽐例分红
户籍地址是填什么地址公司法第三⼗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些公司变相分红,从⽽规避掉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红的规定。这侵犯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应对策略:股权激励的分配⽅案不需要100%通过,因此,分红的时候,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部分。
⽅法五:⼤股东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六:⼤股东恶意转移公司核⼼资产
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擅⾃将公司核⼼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公司资产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转让合同⽆效。
董事、⾼级管理与本公司订⽴合同,将本公司财产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定要在公司章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后进⾏。否则合同可能会法院认定⽆效。
《公司法》第⼆⼗⼀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半球电磁炉故障代码⽅法七:⼤股东不开股东会直接做决议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形成的会议决议不成⽴。
只要你是持股超过67%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学习伏尔泰先⽣的名⾔“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让⼩股东充分表达,然后凭借⼿上的股东投票权,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符合⼤股东意志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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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当事⼈主张决议不成⽴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当予以⽀持: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七条第⼆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法⼋:未经决议滥⽤担保
《公司法》第⼗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徐州旅游景点哪里好玩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民会议纪要》第⼆部分第(六)关于公司为他⼈提供担保,第18条第⼆款规定,“债权⼈对公司机
关决议内容的审查⼀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善意的,⼈民法院⼀般不予⽀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作为审慎的债权⼈,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其章程并根据章程的规定,要求担保的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且有对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形式意义的审查的义务。只要债权⼈尽了形式意义的审查,即便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实际上不存在或存在某些瑕疵,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
⽅法九: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
苦瓜怎么做好吃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招数之“投⽯问路”:股东先以⾼价转让少部分份额(如1%)的股权,排除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受让⼈取得股东资格后,第⼆次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剩余股权转让。
剥夺了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利益,合同⽆效。
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虚张声势”:
若对外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价格远⾼于股权实际转让的价格,实质上背离了同等条件,侵
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条⼈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付⽅式及期限等因素。
⽅法⼗:恶意增资
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否要求确认其股权⽐例保持不变?
你说是我们相见恨晚诉讼思路⼀: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持股⽐例维持增资前的股权⽐例。
诉讼思路⼆: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有关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效。
应对之策:避免⼩股东以不知情为由,否定增资股东会决议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堂堂正正地开股东会,让他在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投票权⽐例作出决议。
⽅法⼗⼀:利⽤关联关系在分红前套取利润
控股股东滥⽤多数表决权,利⽤关联关系,通过程序合法的董事会,作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决议⽆效。
⽅法⼗⼆:滥⽤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法⼗⼆:滥⽤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问题⼀:公司⼈格否认制度之正向刺破: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公司⼈格否认制度之横向刺破:横向刺破公司⾯纱---关联公司⼈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三:恶意对股东进⾏
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有权决议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进⾏。
2、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进⾏应遵循⽐例原则,明确规定的标准和幅度。
3、公司章程所规定“”,虽与⾏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的预见性及防⽌权⼒滥⽤上仍具有可⽐性,因此,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进⾏时,应将的范围、标准、幅度均应予以明确,否则,股东会所作出决定应认定为⽆效。
⽅法⼗四:滥⽤表决权剥夺⼩股东提名权
案例⼀: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重要职位,公司章程可赋予⼩股东⼈事提名权。⼤股东不可利⽤表决权的优势地位形成股东会决议剥夺该提名权,否则股东会决议⽆效。
案例⼆:即使⼤股东滥⽤股东权利给⼩股东造成损失,也只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不能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内容⽆效。
⽅法⼗五:模糊表达会议议题,间接排除⼩股东权利
问题⼀:如何利⽤公司章程模糊表达股东会会议议题?
向全体董事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议题包括:对董事会⾏使章程第⼗六条第(九)、第(⼗⼀) 项职权作出决议;制定公司印章、证照、银⾏印鉴管理基本制度。
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 第⼗⼀项规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
对于以上总结,都是实践中经常发⽣的,从法学理论上⽽⾔,都涉及到了公司法的⼀些基本理论制度,那就看谁更懂公司法、更懂的如何保护⾃⼰的利益,这从另⼀⽅⾯也说明了,在公司业务中聘请专业⼈⼠设计相关策略的重要性。因此,建议相关商务⼈⼠,在涉及重⼤利益⾯前,建议聘请或咨询专业⼈⼠,以防⽌产⽣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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