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徐建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裁...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78号。
负责人:滕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红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徐建春,*,1971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
返还申请执行人140652.6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除最低生活费1800元外的工资、绩效奖、津贴等收入。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220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卓献
审判员    雷震雲
审判员    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红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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