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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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6号。
主要负责人:邵梦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娅伶,*,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光路,*,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光路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14276.12元及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3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陈光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2月28日、3月1日、6月22日、8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光路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陈光路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路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经网络询价,属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
3.2022年3月7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光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8月12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光路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4276.1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276.12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貌
审 判 员 李 颖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京
书 记 员 程 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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