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林俊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西路390-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廖光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成,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杰,*,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吴奇凡,*,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告林俊杰、吴奇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林俊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141.86元及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796.60元,并偿还原告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吴奇凡对上述被告林俊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借款人:林俊杰。
二、借款合同名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1月2日。
四、借款本金:10万元。
五、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
六、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七、借款开始日期:2017年10月23日。
八、借款到期日期:2018年10月22日。
九、罚息、复利约定: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十、担保人:吴奇凡。
十一、担保方式:最高额保证,最高余额人民币15万元。
十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
十四、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十五、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22年1月17日。
十六、欠款本金:39141.86元。
十七、最新截止时间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9796.6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141.8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796.6元,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吴奇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3.4元,减半收取为511.7元,由被告林俊杰、吴奇凡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启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莉莉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