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王志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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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海路70号。
负责人:齐崇怀,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祚坤,*,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该支行职员。
被告:王志峰,*,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林支行)与被告王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海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海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志峰偿还信用卡本息9,879.22元(其中:本金7,905.64元,利息1,336.35元,利息截止2022年9月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453.91元,分期手续费183.32元。判决执行期间所欠款项产生的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5日,王志峰自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中心区分理处申请开立金穗QQ联名IC农行信用卡,现授信额度为0元。2022年9月1日王志峰欠农业银行海林支行9,879.22元,经农业银行海林支行多次对王志峰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仍未全额还款。截止2022年9月1日,王志峰欠本金7,905.64元、利息1,336.35元、逾期还款违约453.91元、分期手续费183.32元,本息合计9,879.22元。王志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农业银行海林支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王志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收入证明书、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函催收收据、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截屏,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可以相互印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5日,王志峰向农业银行海林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所附格式条款《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主卡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按时偿还欠款。对贷记卡还款,如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卡银行指定时间段内保证绑定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且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利息从申请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申请人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收益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及申请人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特殊卡种透支利率以农业银行等渠道公示为准),农业银行海林支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用卡等情况在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万分之三点五之间(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约为18.25%、下限约为12.775%)调整申请人持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申请人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王志峰激活信用卡卡号为6259********),授信额度为15000元。截止2022年9月1日,王志
峰欠农业银行海林支行本金7905.64元、利息1336.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3.91元、分期手续费183.32元。
本院认为,信用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在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农业银行海林支行与王志峰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志峰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志峰申请并领用案涉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偿还全部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
综上,对农业银行海林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志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7,905.64元、利息1,336.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3.91元、分期手续费183.32元(均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2022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
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文艺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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