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0.01.31
【文 号】农银函[1990]12号
【施行日期】1990.01.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农银函[1990]12号 1990年1月31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哈尔滨、沈阳、大连、长春、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南京市分行,福州、珠海、汕头、烟台、海口市分行:
  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业经外管局第(39)汇管字第785号文批准,现随函附发,请按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规程
  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审单),办理议付和索汇,并为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有关出口跟
单信用证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400”)处理。
第一章 来证的受理和通知
  来证的受理和通知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开端。这是一项涉及全盘信用证业务的工作,一定要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为日后处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和结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要完整、准确、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即我方的出口商和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以便备货和出运;同出口商之间的一切手续要清楚;保存的案卷要齐备,有条不紊,及时掌握信用证的修改和使用情况。
  一、核对印鉴和密押
  国外开来的信开信用证一般是一式两份,即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我行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首先查实正副本是否齐全后方能办理核对密押和印鉴,如只收到信开信用证的正本,应立即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对方补寄信开信用证副本,同时应将正本通知出口商。
  凡信开信用证和信修改,以及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保兑书、确认偿付和授权书均须核对印鉴;
电开信用证和电开证修改必须核对密押。对有重要修改指示的来电,如无密押,应视具体情况要求对方加押。如发现印、押不符,可一面对外查询核实,一面通知出口商,注明“印(或押)不符,供参考,发货前请洽我行”。一经查询核实,立即通知出口商。
  二、通知
  受证后应于一至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出口商。
  (一)信开信用证一律将正本通知出口商,副本留存;
  (二)全电开证复制后复制本通知出口商,原电留存;
  (三)凡简电开证应缮制信用证简电通知书(见附件1)并在通知出口商时注明“此系简电通知,不凭以议付”。在合理时间内如尚未收到简电证实书,应向开证行查询。
  信用证条款的修改,因涉及到信用证有关方面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必须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如进口商提出修改,则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以正式修改通知书或“加押”电报通知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出口商,出口商同意接受后,方能有效。信用证项下的修改通知书,
出口商如拒绝接受,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我行,由我行转告开证行。根据统一惯例“400”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出口商对于修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受,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拒受。
  三、信用证的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
  (一)凡来证面函中规定偿付、寄单办法及其他特殊内容,应将面函附于信用证正本之后,同时复制副本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
  (二)凡来证对偿付寄单办法仅在信用证的正本或副本上表示,则应相应补齐;
  (三)凡来证附有合同、定单以及与出运有关的附件,应连同信用证正本一并交公司,在信用证副本内批注“正本附有×××附件”;
  (四)信用证项下修改通知书的副本,应按次数顺序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
  (五)其余通知出口商的事项以及在信用证正本的批注,均应在信用证副本上相应表明。
  四、信用证的转让与分割
  信用证的转让与分割,系指国外银行开给我国内某一出口商的信用证,而受证出口商须将信用证项下货物全部或部分转由另一个或数个异地出口商办理出口者。这类信用证应标明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系部分转让还必须标明可分批装运。如信用证未标明可转让,则办理出运的异地出口商应以原受证出口商的名义制单交当地银行议付。
  信用证经转让后,如对信用证内的有关条款还须联系开证行交涉修改,除有特殊规定外,凡全部转让者由异地公司所在地银行办理,部分转让者由受证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办理。根据统一惯例“400”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各个部分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其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种分割转让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但受益人不能再行转让,除非原证规定可“无限制转让”。
  转让与分割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受证出口商如需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异地出口商,应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转出货量、金额及注意事项,连同信用证正本包括有关附件、修改书一并送交原通知银行,由原通知银行转给异地银行通知有关出口商。
  (二)受证出口商如需将信用证的一部分转让给异地出口商,除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转出货量、金额及注意事项(如有多项商品、规格、单价、交货期、目的港等,应按信用证规定一一明确批注)外,还应缮制信用证复制本一式两份送交原通知银行,由原通知银行审核无误后连同转让委托书一并转给异地银行通知有关出口商,同时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上相应批注。
  续转除免交信用证复制本外,其余手续同上,在转让委托书上应注明“续转”字样。对一个信用证分割给若干个异地出口商办理出运者,尤应要求受证出口商对每地执行出运的数量、规格、金额等批注准确无误。
  (三)受证出口商如要求以电报方式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时,原通知银行应按简电方式转出,为防止重复议付,应在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上注明“已电转”字样。电转所产生的电报费由转出行垫付后向委托公司按实计收。
  五、转通知
  转通知系指国外银行委托我某地农业银行(即转出行)通知异地出口商的信用证及证下修改,
而我某地农业银行又需转给异地农业银行(即转入行)通知受证出口商。对此,原则上电来电转,信来信转,但如证下信修改要求展延信用证有效期或装运期迫近者,应予电转。电转时电费由转入行向开证行算收。转出行应负责审查开证行资信、政治背景及受证额度(有关受证额度总行将另行规定)信用证的其他条款由转入行及受证公司负责审查,如需修改,由转入行与开证行交涉解决。
  六、信用证档案的管理
  (一)来证登记
  通知行接收来证时首先应核对印押,决定受理后,即可编列来证通知流水号,在来证登记簿上逐笔登记来证情况,填写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记录卡为一式四联,(附件二)第一联为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记录卡为一式四联,(附件二)第一联为“来证记录”按国家、地区、证号分别归档,第二联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卡,第三联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卡,第三联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四联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科目登记卡。接到国外银行通知修改信用证金额或受益人申请将信用证金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其他口岸时,除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和转让手续外,其增减金额应通过“国
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核算。来证增额时记入收入栏,减额或转证时,用红字记入收入栏冲销原发生额。“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科目登记卡片账加计总额为来证余额,这是银行匡计待收外汇资金的依据,也是统计信用证出口业务情况的依据,必须力求做到来证、修改、转让、退证、退修改和注销各项数据完整与正确。
  (二)来证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1.信开信用证
  国外开证行以函信方式开来信用证,我行通知时,应将正本通知出口公司,副本留存。如开证行首次仅寄来正本一份,则应复制或缮打一份副本作为留底,以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如因邮递辗转原因先收到开证行副本信用证,则应批注“正本未到”供参考并复制副本送出口公司,如在合理的时间内一尚未收到正本信用证,应向开证行查询。正本信用证收到后,按正常手续通知公司,并收回副本。
  2.电开信用证
  电开信用证是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条款以电报方式或电传方式开给通知行。通知行接到
来电后,将全电复印,复印本通知公司,原电留存或凭来电缮打电开信用证通知书,照录全部电文,注明开证行全称和地址,通知出口公司。来电如没有注明须待收到邮寄证实书方能生效者,则全电开证即可作为有效的信用文件凭以出运货物和议付单据,开证行可不必另寄电报证实书(“统一惯例400”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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