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计(三):表决权条款应如何设计?
作者:郭凤丽律师团队
众所周知,股东表决权对每⼀位股东都⾄关重要,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选择和罢免董事、决策公司的重⼤事项等,从⽽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股东都忽略了表决权的设计,导致公司发展到⼀定阶段后,股东之间产⽣分歧,影响公司发展。笔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设计问题作出如下提⽰,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可与出资⽐例不⼀致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前述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性,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意思⾃治的权利,规定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
因此,在公司设⽴之初,股东可以综合考虑资本、技术、管理能⼒等各种因素,在章程中具体约定表决权⽐例,平衡各股东之间的付出与回报。
此外,考虑到我国的公司法已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常长
等问题,若章程约定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笔者建议约定以实际出资⽐例⾏使表决权。如果实缴出资的股东与认缴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没有差异,则不利于保护实缴出资股东的权利。
⼆、章程能否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中国国花是什么花唯章程能否约定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呢?⽬前实务中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新年作文400字⼀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权益分为⾃益权和共益权,⾃益权是指股东通过投资获得分红等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重⼤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上述规定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均是⾃益权,未限制共益权,因此公司⽆权在司法解释明⽂规定之外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如(2010)沪⼀中民四(商)终字第2300号判决书表明:较之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并进⼀步采⽤了“章程约定除外”原则,⽽本案中XX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并未强调“实缴出资⽐例”,故⽽朱某不履⾏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使。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的意思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管理控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让出资瑕疵的股东通过表决权控制公司,将不利于利益与风险相⼀致的原则。另外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规定,同样应允许章程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相应的表决权。
天宫怎么加点如(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判决书表明: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公司的运营⽅式、决策重⼤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如果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合理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亦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之⽴法精神,可以得到⽀持。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未形成统⼀的裁判标准,因此,如果股东希望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例⾏使表决权等,从⽽最⼤程度保护各股东权益,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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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凤丽、肖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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