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行为,维护道路安全畅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单位
第一节 运营单位的条件
第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总部并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
第三条 运营单位成立前,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必要的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高速公路运营许可证。
第二节 运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等制度。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巡视、维修保养和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道路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等制度,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节 运营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发布。
高速路免费时间2022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一节 高速公路的分级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按照功能分为主线、匝道和服务区。
主线包括高速公路的正、副车道和应急车道。
匝道包括连接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匝道和跨越主线的立交桥匝道。
服务区包括高速公路上的维修保养、设施配套和服务设施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设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具体执行如下:
(一)高速公路的主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设有3条或者3条以上行车道,其中主线上的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应急车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除必要时为了与其他路线的接口或者特殊结构而增设的部份外,均应为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
(二)高速公路的匝道宽度应与主线相当,长度应具体根据交通流量、匝道位置和路段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应建在主线两侧,应包括设施配套和服务设施,每隔一定距离设一次,具体距离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速、起点和终点之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设施配套及服务设施应具体包括:
(一)交通标志、标线;
(二)路面光滑度、平整度、水平度;
(三)通风、照明设备;
(四)应急、检测设备、救援设备;
(五)一定数量的服务区,包括供应食品、燃料等的商店和餐厅,可供停车歇息的区域,以及宾馆、医院、娱乐设施等。
第二节 高速公路的日常维修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修体系,做到:
(一)及时发现和排除缺陷和事故隐患;
(二)检查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
(三)进行路面冲洗、排水和打捆作业;
(四)定期进行路面修整和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的铺设、养护等。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
(二)应急机动车辆和设备的配备;
(三)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的保障措施;
(四)通信、联络和信息采集等程序。
第二节 应急救援的组织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高速公路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应急救援应当组建专业队伍,确保机动车辆和设备的及时、快速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抢险救援需求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第一时间把抢险救援车辆和设备送到现场;
(二)根据事件不同类型和阶段的需要,及时组织增援;
(三)在抢险救援前期,要确保周边安全,采取物理、警力等措施控制场内、场外的交通秩序;
(四)抢险救援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其中应当包括高速公路的巡视、维修和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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