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 ...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6.02.14
【文 号】人发[1996]18号
【施行日期】1996.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
  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发〔1996〕18号)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国际商务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996年2月14日
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适用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
国际贸易专业排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
  5.其它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2)进出口总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0家,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家外经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三)信息交流与处理能力
  1.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且具备2小时之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2.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国际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包括:宏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营销学原理、财务管理。
  2.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以下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研究:
  国际商品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招标、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合作原理、国际经济关系概论、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国际经济援助、国际税收、国际贸易运
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
  国际商务运营: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实务)、跨国公司、国际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管理信息系统。
  3.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商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过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调研与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国际商务运营等某一专业工作中关键性问题。
  2.透彻了解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或进行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妥善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及合作方等各方面关系。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
  5.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
  6.在担任国际商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谈判,或为主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二次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为主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二次以上;
  (3)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政府高级(省、部)代表团进行国际商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编写过有关国际商务工作的地区、国别政策或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等;
  (5)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6)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在其中一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二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8)三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外经贸任务的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
  (9)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子公司;
  (10)主持或为主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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