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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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8-5-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及其接口
28-5-1-1  系统组成和监控范围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简称BAS)是以微计算机为中心工作站,由符合工业标准的控制网络,对分布于监控现场的区域控制器和智能型控制模块进行连接,通过特定的末端设备,实现对建筑物或建筑内的机电设备监控和管理的自动化控制,是具有分散控制功能和集中操作管理的综合监控系统,BAS系统对建筑物或建筑内的机电设备采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控制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建筑物内被控机电设备处于高效、节能、合理的运行状态。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28-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
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的要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工程实施条件的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1)与前期工程的交接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相应的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2)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7附录中表8.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单;
2)完善旖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是指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技术标准、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检查、分包方确认与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等。
(3)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附录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对计算机、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等设备开箱后要进行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显示,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有序列号的设备要登记设备序列号;
4)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由系统集成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5)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6)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4)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5)施工中的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有关国家规范规定,使用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6)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划分检验批的要求进行。
1)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国家标准GB 50303--2002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2002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7)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8)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试运行时间应不低于一个月。
28-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接口
所谓的接口界面的确定是明确BAS系统工程与其他工程(包括设备、电气、结构等)之间的技术接口界面和施工技术界面,接口界面的确定贯彻于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工程管理及系统维护的全过程,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
工程接口界面应该标准化、规范化、模块化。
(1)工程的接界面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接口界面就是各系统及设备之间的接口与界面的划分,是不同系统和设备之间的接口、通信、信息的规范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包括:工程各方职责和工作界面的确认;各子系统设备、材料、软件供应界面的确认;系统的技术接口界面的确认;系统施工界面的确认。
(2)工程各方职责和工作界面的划分
监控系统软件为了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基于对工程实施的各阶段的分析,应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系统设计阶段:包括系统方案设计、系统初步设计、系统深化设计;
工程实施阶段:包括工程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测试和系统试运行;
工程验收和维护阶段;包括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系统维护。
工程各方的职责、工作的界面及流程如下:
1)系统设计阶段
①工程建设方:
组织方案规划设计、进行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需求书或招标文件编制;
实施系统工程招标,选择系统集成商;
协调设计方和BAS系统工程承包方系统深化设计。
②工程设计方: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初步设计;
审查系统深化设计;
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审查和意见签署。
③工程承包方:
参与投标;
系统深化设计。
④接口:技术文件的形成,建设方和工程承包方合同谈判,签署工程合同。
2)工程实施阶段
①工程建设方
监督、检查工程承包方工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认定工程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计划、隐蔽工程和设备安装验收办法、设计变更制度和工程协调会议制度;
提供和保证现场施工条件;
协调设计方、建筑总包方、BAS工程承包方和监理方在工程实施中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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