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
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
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
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
(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
(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
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
(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
(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流程:
1.仪器设备及家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各留存一份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按先鉴定后申请处置的流程办理(处置流程附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报损、报废应先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检,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学院相关会议审核后,再按程序报批处置;对国家或省上有文件规定的相关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先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再处置
2.车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经学院和交通警察部门鉴定后,提请学院院务会议审核,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处置
3.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处置由房屋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学院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报请、财政厅现场查看、审核、审批后处置
第八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经学院同意处置以前,仍由原所在部门将资产妥善保管,待由学院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九条报废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至6月
第十条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计财处作为资产核减凭据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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