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6.07.30
【文 号】银发[1996]259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 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 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
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本依据:
  (一)中央银行年度资产负债计划;
  (二)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安全保卫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资金需要;
  (三)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特殊因素。
  第九条 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再贷款、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划根据再贷款、再贴现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分别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二)邮政汇兑利息收入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预计本年增减数,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计划包括当年利息收入计划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当年利息收入计划根据专项贷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预计到期收回数,按照全年平均余额、规定利率和预计的收息率计算编制;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根据上年末余额,按照预计的清收比例计算编制。
  第十条 业务收入计划按照业务收入各项目,分别根据上年实际数,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后编制。
  第十一条 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金融机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汇出汇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二)邮政储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储蓄转存款上年末余额,参照历年增减趋势,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邮政储蓄保值贴息计划根据邮政储蓄3年期以上长期存款到期余额、保值期限和预计的贴补率匡算后编制;
  (四)特种存款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金融机构特种存款余额和规定的期限、利率计算编制;
  (五)邮政汇兑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贷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情况,预计本年增减变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六)机关团体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上年末余额和历年计息比例,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计息比例和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七)债券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债券余额,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编制;
  (八)贴息支出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计算本年贴息数编制。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货币发行费计划参照历年货币发行、回笼业务的开支情况,根据本年货币调运、保管、销毁任务以及反假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合理编制;
  (二)钞币印制费计划由总行根据年度钞币印制计划编制;
  (三)安全防卫费计划根据安全保卫的现状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虑改善和加强发行库安全防卫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四)邮电费计划参照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通讯设施的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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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设备运转费计划根据电子设备数量及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编制;
  (六)印刷费计划根据本年度开展各项业务需印制的各种凭证、帐簿和规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编制;
  (七)租赁费计划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办公营业用房的现状,确需向外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和有关机具设备预计所需支付的租金编制;
  (八)修理费计划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修计划编制;
  (九)业务宣传费计划根据宣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法规、新的金融业务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以及购置宣传用品等合理编制;
  (十)手续费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金融机构代理业务量的增减变化因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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