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备案报告书
篇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范本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
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篇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是指是否已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的,在备注栏注明执行的时间;
(2)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
(3)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4)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成本核算方法:包括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产成品成本核算方法和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其中:存货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产成品成本核算方法包括(品种法、分批法、逐步结转分步法、平行结转分步法、分类法、变动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定额成本法);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包括:生产费用的分配方
法(在产品不计算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在产品按所耗原材料费用计价法、约当产量比便法、在产品按完工产品计算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代数分配法、按计划成本分配法)以及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便法、机器工时比例法、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6)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篇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及说明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已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三、填表说明:
(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二)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三)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五)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
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本条共有两款。第1款主要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第2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核算要求。按照第1款的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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