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对业主⼈⾝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
业主需要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相关的义务。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于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但并⾮所有的业主⼈⾝财产损失都需要物业进⾏承担。接下来跟着店铺⼩编看看吧。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业主的⼈⾝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的问题,特别是最⾼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条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2009年最终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却对此没有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中⼀定程度上的思想混乱;甚⾄有⼈认为,这意味着“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已被最⾼法院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法律依据,也⽆法理基础
物业公司保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意思⾃治签订的,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包含安全保障⽅⾯的内容,业主也为此⽀付相应报酬,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约定为合同义务。实践中,通常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包含⼀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物业公司也会为此
配备专门的保安⼈员、建⽴相关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电⼦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作是物业公司的⼀项重要⽇常⼯作。因此,⼀般⽽⾔,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基于普通的合同约定。
(⼆)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律上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是物业管理的特别法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六条和第四⼗七条的规定,该两条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效。⼆是来源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判断当事⼈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份,⽽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显然要⾼于业主。因此,物业公司在⼀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们⽇常的⽣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判断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这⼜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第⼆款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服务细则中有关于安保的具体规定,也应当作为考察其是否履⾏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但按常理“保安不等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所维护的主要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能对业主的⼈⾝、财产安全承担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业主交纳的保安费数额、物业公司的安保能⼒、违约或侵权⾏为的性质和⼒度以及在发⽣意外后物业公司所采取的⼀系列措施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认定。
三、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为义务⽽⾮结果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为义务⽽⾮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区业主有⼈⾝和财产损害,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保镖,不能将警察和保镖的义务强加于保安,保安业务属于服务性质,保安⼈员可以配备⾮杀伤性的防卫⼯具,但不准配备、⼿铐和警绳等;⽽且,即使是国家暴⼒机关的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完全防范和制⽌违法犯罪⾏为的发⽣,因此,物业服务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应理解为是为物业使⽤创造⽅便安全的条件,以及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性服务,这种义务更多的是⼀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财产和⼈⾝权益不受损害,⽽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发⽣的可能性和⽐率。因此,如果凡是业主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对其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其有过
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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