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xx局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局用工制度,理顺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用工机制,为优化全局人力资源结构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指导,充分体现用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服务于四局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企业工会、企业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协同管理,职责如下:
法定代表人职责:
1、主持制订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2、审批劳动用工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拟订并持续完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2、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条款;
3、组织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管理员工劳动合同;
4、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劳动关系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
2、参与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工会职责:
小产权房屋买卖协议1、监督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参与企业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制订与修订;
志愿填报技巧3、组织职工代表对涉及劳动关系管理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
议和审定;
4、参与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事项。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劳动关系的管理通过《劳动合同书》的履行实施,全局用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通过《劳动合同书》确定用工双方的关系,对于以不同形式服务于企业的人员,在遵循《劳动法》根本原则的基础上,须在合同书中就相关事项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含:《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履行及过程管理;违反合同行为的追究与处理;补充、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劳动仲裁的配合等等。
第七条对于在涉及企业机密的岗位或掌握商务关系的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合同条款中应增加关于保密责任和泄密追究的约定。
第四章用工权限
第八条局系统各独立法人单位为独立用工单位,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为不同的用工单位,具有独立的用工权,分别依照《劳动法》独立行使劳动关系管理权限,独立履行责任与义务,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
学生评价语与君歌大结局第九条依据劳动法规关于独立法人单位有独立用工权的规定,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后进入我局的员工,除由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者外,其在局系统内不同独立法人单位发生的工作年限,不再视为
同一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建立用工审批制度,不论以何种形式进入企业的人员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均应由用工单位填写《用工报告表》或《用工考核表》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约之前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章合同期限与签约范围
第十一条凡经过用工审批程序进入企业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已经服务于局属各单位的人员中,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者(与书面证明为据),所服务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进入企业的人员,均先签订半年劳动合同进行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签订为期1-3年的劳动合同;不合格者按终止合同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仍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中包含半年试用期,合同期中包含见习期,即经半年试用合格并签订后续合同时,后续合同期中包含半年见习期。
第十五条对合同期满人员,企业应对其严格考核后视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慎重选择合同期限。对服务期限接近十年且合同期已满的人员,除表现优秀、能力突出者外,原则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合同书》的签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体现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因此,《劳动
合同书》的签订必须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定,合同签订前必须满足以下程序:
1、填写《用工报告表》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用工审批;
2、由责任部门与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保存协商记录。
第十七条统一全局《劳动合同书》文本,不论以何种形式进入企业的人员,均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之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八条合同期限的选择应根据本文第五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后确定。
比寂寞更寂寞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当事人签名,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法人用工责任与用工权限的统一,累计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下的合同文本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累计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合同文本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名,上述合同文本均需加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建立企业用工考核制度,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用工决策的准确性。凡合同即将到期人员,均应提前一个月进行考核并填写《用工考核表》,不能提供用工考核结果或考核结果不佳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章合同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承办各项个人保险事宜。
第二十三条建立用工单位责任制度,实行谁用工谁承担一切用工责任,主要责任为:合同书中甲方应履行的全部责任;各项保险金
的承缴;劳动争议的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事宜等等。
第二十四条根据《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部发(1994)481号)
(2)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部发(1994)481号)
地热十大品牌(3)由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1)—(5)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96)354号)(5)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者,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 年10月
止(《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时间)。(劳社厅函〔2001〕280号)。
第二十五条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企业依据劳部发(1994)479号、(1995)236号规定执行医疗期待遇。
第八章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出现,企业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的法定解除条件有:
(1)根据劳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违法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