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酸甜猪脚的做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6
∙【字 号】京兴政办发[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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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府决策公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客观真实,重点明确,稳步推进,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直接关系众利益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要公开报道。
干什么挣钱快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决策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开工作要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4〕20号)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深化。
第六条 区政府与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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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规划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或调整、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的制定或调整、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折子工程。
(二)社会服务类:政府为众办实事工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项、环境保护与城区建设、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征地拆迁、与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经济管理类: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政府招投标、税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国有资产处置。
(四)其他事项:涉及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等事项;人事任免事项;需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和单位内部公开。
第八条侵犯财产罪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除外。
第三章 决策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应当坚持先调研、协商、论证、集体讨论,后决策的原则。
(一)民主协商调研原则。区政府在制定年度政府工作计划、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中长远发展规划、与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由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众和民主党派意见、建议。
(二)专家咨询论证原则。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三)集体讨论原则。制定涉及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确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正式决策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全面、真实的决策事项资料,按以下方式和要求做好决策准备。
(一)意向征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决策公开规定,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承办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承办单位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
photoshop抠图教程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内容将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重要参考。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需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须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试点先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具有代表性的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
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形成决议。区政府单独做出的决策,需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区委、区政府联合做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应当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等权利。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章 决策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内容分级、分层确定决策程序。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向市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事项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二)区政府工作中涉及的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工作研究和工作部署等事项,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三)政府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通过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理。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处理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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