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绥宁县∙【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9
【字 号】宝坻政办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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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会议设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的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镇、市属部门驻宝单位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同志
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区“两会”前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要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区政府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重大举措;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政府系统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作风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落实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责任,分析形势、通报情况;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可邀请区委派员列席,视情请非区政府党组成员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区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经典喜剧电影推荐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提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报送
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请示报告事项;讨论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草案、专项报告;讨论通过市、区两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草案;讨论通过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讨论拟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生实事、前期工程;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区政府所有对外借款事项;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街镇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根据决策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法律、经济、科技等与会议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企业家代表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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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及地名
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事宜,研究土地供应、开竣工延期、补缴出让金、土地分割合并等事宜;
  讨论通过财政投入资金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投融资安排、大宗国有资产采购、新设专项资金、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讨论通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讨论通过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区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需要由区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五)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土地审批、收储、融资事宜;研究拟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研究事先需要进行协调、论证的事项;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推进的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参加范围包括相关副区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街镇负责同志。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六)全区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部署推动重点工作。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召集或出席,根据工作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可安排区有关单位、各街镇负责同志参加。
  二、规范会议研究事项
  (七)传达学习贯彻有关会议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专题性会议精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等文件精神。中央相关、重要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市党代会、市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区党代会、区委常委会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
  (八)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全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全区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关系本地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制定和调整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等重大政策措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度调整,单独选址项目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市重点项目),重点专项规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抢险救灾、人口和家庭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和区政府出资企业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重要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奖励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或局长的任免;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副职的任免;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任免;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本区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项目;与外省市区协同发展、对口合作(支援、帮扶)方面的重大项目;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
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民生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市性大型赛事活动和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项目。
  (十一)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事项。财政支出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投融资安排、大宗国有资产采购、新设专项资金、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在我区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财政投入资金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投融资安排、大宗国有资产采购、新设专项资金、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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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坚持集体决策。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和区委重要工作要求,及时安排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以及需上报的重要事项,须安排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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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集体决策。
  (十三)严格议题审批。需区政府会议传达的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应按事项所属领域,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上会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需区政府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牵头单位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请示,说明事由,提交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审核,报相关副区长把关,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议题。未经区长批示同意的议题,一律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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