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党校校长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区委党校校长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区委党校校长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区委党校校长20xx年述职述廉报告

    根据办发【20xx】82号《关于开展述职述廉述学述法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考核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本人一年来履行工作职责、廉政建设、学习、学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情况
本人作为党校常务副校长和行政学校的校长,能按照岗位的职责,忠实履行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以教学为中心,发挥党校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校长述职述廉报告
今年以来,本人能根据区委和政府的要求,充分利用党校和行政学校在教育、培训党员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全区大规模开展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全年共办班22期,培训2800人次。其中:举办“发展论坛”8期;组织全区四套班子领导及正科级干部赴浙江大学培训2期;组织全区35岁以下青年后备干部赴上海培训1期;举办各类别、层次的其他培训班12期。此外,按照
区委的要求,要积极整合教学资源,拓宽办学思路,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办学层次,上半年,本人多次与国内知名高校浙江大学沟通、洽谈、协调联合办学事宜,达成了合作办学协议,成功与浙江大学联合举办了领导干部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mpa研究生课程班。在办班、教学的过程中,本人不仅能积极做好教学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沟通工作,还主动下基层做好宣讲工作,今年来,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党十七届四中全会”、 “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创建学习型社区”、“形势报告”、“两会精神”等方面的内容,多次到机关、促老会、学校、街道、社区等部门辅导16场辅导报告,为各类培训讲授最前沿的理论知识,到了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的好评,为全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以评估为契机,推动党校事业迈上新台阶
根据淮安市委20xx年党校工作会议和淮组通【20xx】47号文件的精神,市委在20xx-20xx年将集中对全市各县(区)党校进行一次评估,为了确保顺利通过评估验收,获得优秀等次,并借此机会推动党校工作跃上新台阶,与教职工签订了专门的工作责任状,并成立领导小组,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紧抓每一个得分点,加班加点,全力做好迎评准备。在区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评估验收准备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经过近一年的认真筹备,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市委专
家组在初次来校考察后,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三)以科研为基础,提升党校核心竞争力
立足于党校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思想库的定位,本人始终把科研工作作为全校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积极关注全区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及人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大理论问题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项目论证等,结合学校自身优势,主动组织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本人深知,领导重视科研工作并亲自撰写科研文章,是搞好科研工作的前提,对科研工作不仅从计划制定、确定课题、落实人员、会议动员、检查落实、兑现奖惩等方面都亲自过问,给予指导、协调,而且一直坚持执笔著述,今年有2篇论文先后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一年来,全校教师科研成果丰厚,共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2篇,打牢了科研基础,进一步提升了党校的核心竞争力。
(四)以人才为核心,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培养
为了进一步提升党校师资队伍的素质,本人思考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除了坚持常规的能力提升训练与工作实绩考核外,鼓励教师业余自学,努力创造条件让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并积极支持教师在职提升学历。今年以来,先后选派多名教师赴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参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班次的学习。此外,还支持4名青
年教师报名参加了区与浙江大学联合举办的mpa研究生课程班。
(五)以大局为重心,做好区委交办的各项社会工作
在做好区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带领全校教职员工在旧城改造、新校区建设帮办等区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会工作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20xx年全区旧城改造中,提前完成了31户拆迁任务。在党校新校区的开工准备、开工建设中,积极参与,深入施工现场,为促成新校区的装修设计更加契合新时期党员干部培训的要求,积极提出有效意见。此外,双拥、法制、综治、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也受到了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的好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本人作为党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重视和执行中央、省、市、区下达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校自觉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一)在落实责    区委党校校长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第2页
任中狠抓管理
紧密结合校情实际,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成效。今年
年初即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领导成立了党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先后组织制定和完善《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分工分解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在严于自律中把握底线
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处处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一年来,无论在公务活动还是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收受和赠送现金,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没有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等名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没有参与赌博;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投资证券和期货等;没有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卖商品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没有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没有与人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用公款旅游;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在工作日中
午不饮酒;没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没有违规转嫁、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使用规定,杜绝公车私用。自重、自警、自励,真正做到了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做。
(三)在强化制度中完善规范
在单位内部,本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校委会议事规程,重大决策由集体共同研究,集思广益,不搞一言堂;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徇私情,不违反纪律、丧失原则;此外,在学校严格推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积极组织制定《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强化对领导班子权力运用的约束,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完善规范、强化管理、严肃制度,杜绝了“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在落实自身建设之外,十分注重校内其他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在抓好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学习的同时,组织全校党员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使大家受到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三、个人学习情况
鉴于党校校长和行政学校校长的特殊岗位,本人能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加以实践,不断汲
取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及时了解国内外时事政治。积极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等各类政治学习和培训活动,参加各类报告会、讲座,今年先后三次赴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参加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五中全会培训班次的学习,广泛吸取各类新知识,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重视马列经典学习。在具备较为深厚的马列理论修养的基础上,不断重温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年初即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对《1844年经济和哲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国家与革命》、《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矛盾论》、《实践论》等经典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此外,还认真了解和把握党内新思想,主动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三是科研工作成果丰硕。作为一名党的理论工作者,本人一直坚持笔耕不缀,今年以来,先后有《服务全区大局 争创一流党校——为建设更具竞争力的现代化中心城区做出新贡献》一文在江苏省委党校报发表,《党校姓党党校是校——区党校争创一流的实践与思考》一文在《淮安社会科学》上发表。
四、学法、用法、守法、执法情况
为了知法懂法、遵纪守法,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我努力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学法、用
法、守法、执法。
一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学法守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今年以《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结合学习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行政诉讼法》等。
二是完善法治建设相关制度。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确立的法治建设工作要求,我积极组织完善了党校法治建设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个人工作实际情况,强化责任,明确目标,成立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担任小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并组织制定法治建设行动计划,出台依法决策相关制度及党务公开制度。
三是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搭建和利用社区宣传栏、政务公开网和社区服务网等宣传平台,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众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参加五月份全区第五个“法治宣传月”活动。今年以来,我在机关、街道、社区、学校中作了多场关于法律法规的专题辅导,受到全区的一致好评;还多次利用去居委会下访时间,处理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众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分析、说明和解答。
由于学习不够,工作中尚存在不少不足。本人将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克服改进,并恳请考
评小组的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谢谢大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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