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张兆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海洋、张兆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1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密码忘了怎么办王海洋;张兆英;王旭强 
【当事人】王海洋张兆英王旭强 
【当事人-个人】王海洋张兆英王旭强 
【代理律师/律所】潘飞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林维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 
海南旅游注意事项【代理律师/律所】潘飞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林维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飞林维 
【代理律所】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 
恋爱38度c【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洋;张兆英 
【被告】王旭强 
【本院观点】王旭强对案涉《房屋授权书》中张兆英的手印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属于出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为避免“一审终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旭强对案涉《房屋授权书》中张兆英的手印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属于出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为避免“一审终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工行积分兑换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洋、张兆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54:54 
王海洋、张兆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18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洋。
小学教师教学总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梅(王旭强之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洋、上诉人张兆英因与被上诉人王旭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旭强对案涉《房屋授权书》中张兆英的手印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属于出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形,为避免“一审终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洋、张兆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左 菁
审判员 吴红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仪
青海 省会书记员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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