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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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路北侧***1层4-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员工,住******。免费给宝宝起名字
被告***,*,**********出生,**,居民,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被告***,*,**********出生,**,居民,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
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424.17元、利息690.56元及违约金1441元,并支付自***********至款清日止、以本金19424.17元、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及每期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对原告主张的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贷记卡种类: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
松树的外形特征
二、信用卡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三、申请时间:**********。
四、信用卡有效期:三年。
五、信用卡卡号:6228********。
六、信用卡额度:20000元。
七、收费项目:**日为每月22日,还款日为月结**日起的第25天,按月结息,借款利率为11.7%,若借款人未能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则需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
八、逾期日期及还款情况:**********被告***开始逾期。此后,被告***余款拒不偿还。拍了拍你怎么用
九、欠款截止时间:**********。
十、欠款本金:19337.86元。
十一、尚欠利息:690.56元。
层峦叠翠的意思十二、应付违约金:1441元。
十三、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因二被告已支付86.49元,原告同意该款用于抵扣本金,故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337.86元、利息690.56元及违约金1441元,并支付自***********至款清日止、以本金19337.86元、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及每期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判决结果:**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双方形成信用卡领用合约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表示,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期间,未能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应限期给付。对于利息、违约金等,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裁量各费用的利率上限以年利率24%为限。即讼争借款的利息、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至**********止的利息690.56元及违约金1441元,超出了年利率24%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至**********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原告另主张自***********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及每期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
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前述利息和违约金总和应当以年利率24%为限。同时,***作为本案连带保证人,应依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截至**********的透支本金19337.86元及支付利息(自***********至**********止、以1933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1933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但***应承担的前述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每月不应超过透支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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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恢复删除的历史记录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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