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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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不忍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5年山东高考**********
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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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小额诉讼**
伊斯兰教节日当事人
原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
诉请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4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基本**
*****************,***多次向***购买白对虾、罗沼虾、饲料等货物。***在账本中记载:*****合计3155元,*****合计14950元,*****合计14328(14298+30)元,*****合计7200元,*****合计8800元,****合计13200元,*****合计9360元,*****合计******,****合计10800元,*****合计10800元,*****合计10800元,*****合计4752元,******合计8128元,******合计1728元,******合计3256元。账本上每页均有***签字确认。上述款项共计131481元。
后***于***********支付***50000元,*****支付10000元,此后未再付款。
**
认定
适合养在室内的植物
原告***提供的账本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在支付60000元后,尚欠71481元货款未支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48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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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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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奥运会奖牌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481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人民法院;开户行:***********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xx64)。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秦诗雲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tabitha si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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