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诉讼程序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设立特别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有关消费者的权益争议,例如,对小额消费争议可以采取一审终审、独任审判,不必要为了这种案情较为清楚、标的不大的案件设置过于繁琐的程序。此外,还可考虑设置特别的消费者保护法庭。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可能数额不大,完全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因此,设置专门的法庭,来受理一些小额的诉讼案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争议。
在我国,近几年来,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内幕交易等原因引起的体性纠纷不断发生,其受害人规模大,如果按照共同诉讼或单个分别审理这类案件是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而且容易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为了保护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一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确立了诉讼代表人制度,其实质即是集团诉讼制度,并且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源于17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1848年纽约州Field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推行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1938年,美国制订了联邦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3条特别规定了集团诉讼程序,从此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
法律基础集团诉讼从根本性质上来说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是基于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特征而产生的诉讼形式中国名剑其实,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借鉴了美国集团诉讼等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效益,提高诉讼成本的利用这样既便利了众多当事人的诉讼,也便利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同时也简化了诉讼程序,既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避免了判决的相互矛盾集团诉讼有追求公益的效果,小额多数损害的赔偿的救济和对公共利益的积极保护小额多数损害的赔偿提供了弱势体自我保护的可能,让处于社会中权利被侵犯的弱势体通过凝聚为足以对抗强势商业巨头而集团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使侵权者将受到沉重的打击,以促进生产者和服务者加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集团诉讼中所有的成员将权利让渡与其中一代表者如果有对于权利处分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退出诉讼集团,另行起诉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该给予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实体处分权,对于代表人实体处分权的具体行使可以通过法院的批准,以防止代表人滥用其权利美国集团诉讼是通过胜诉酬金的方式以促进集团诉讼的适用,集团代表人及其成员无需为诉讼支付任何费用,其中的风险完全由律师独立承担
如果胜诉,律师可以获得高额的报酬;如果败诉,则由律师自担风险因此律师对于其认为有胜诉可能的案件也乐于主动寻或发起诉讼集团有鉴于此,我国也可以允许诉讼代表人与其律师约定胜诉取酬,律师费的收取标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的35%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律师的收
6级地震严重吗第三,设立集团诉讼制度是避免互相矛盾的判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集团诉讼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利益是共同的,情况是类似的,如果硬性把他们分为若干件民事案件来处理,处理的结果多少会有一些差异,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把这些当事人都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解决,适用同一份判决书,就避免了互相矛盾的判决的出现。另一方面,集团诉讼对当事人而言,少数几个诉讼代表人专心专意进行举证、准备诉讼、辩论等,能集中精力,形容有学问的成语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过去用来解决一个案件的时间,却解决了众多当事人的事情。显然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四,设立集团诉讼制度是诉讼主体制度与诉讼机制完善的需要。在没有集团诉讼形式的情况下,2013重阳节是几月几日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只能通过共同诉讼来解决,一件好办,两件,多件呢,那就暴露出了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人数应当与诉讼形式相一致,一对一的诉讼采用简单的当事人诉讼形式,
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采用共同诉讼形式,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就应当采用集团诉讼形式了。因此,设立集团诉讼制度是诉讼主体制度与诉讼机制完善的表现,是司法实践发展到共同诉讼不能容纳的时候的必然选择。
二、集团诉讼的意义
(一)扩大诉讼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公民对于无主物无诉讼请求权,但随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般的诉讼无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环境要素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要素,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而环境要素是无主物,但是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对此限制要有所突破,享有对环境的相应权利。如此,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扩大了,相应的程序发上的权利也应相应的扩大,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的精神。
(二)公众参与的增强
由于集团诉讼是基于诉讼当事人有同一的侵权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利害关系,这就
形成并存在了诉讼实体,其诉的权益得到承认,圈中就便于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另外集团诉讼的力量远雄厚于个人的诉讼,比起个人对政府管理的干预和对抗企业法人的侵权要有效得多。
(三)降低诉讼的成本
集团诉讼的受害者往往是以几十几百计,甚至是成千上万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如果每一个受害者都分别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这将会浪费大量的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有时还是不现实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要每一个受害者各自向三鹿集团提起诉讼是不现实的。而由于集团诉讼是代表人诉讼取代了受害者体各个的个人的诉讼,可以将集团全体成员的利益委托于一人或若干人进行诉讼,从而就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
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意义
第一,积极诉讼带动消极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守信用消费主体是生活中零零散散的个人组成,每个人的权利意识法律素质均有不同,维护自身权益行动的积极性也不同,但是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消极的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不仅如此,单个消费者的力
量有限,能带来的影响也仅限于私益”。以集团诉讼来维权,不仅可以集合广大消费者的力量,发挥消费者团体的影响力,还可以带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边际希林娜依高个人资料效应
第二,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水平,发挥其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制作用由于消费者是零散的,消费者的权利也是零散的,但将其加总则是惊人的,经营者或生产者的故意过失等带来的后果已经不局限于影响单个的消费者,其影响已经泛化”。市场经济日益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愈加明显面对被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弱势让诉讼变得举步维艰,而集团诉讼联合弱势的消费者,以集合的利益与经营者生产者对抗,形成较为均衡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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