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
  编者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转眼,新法实施一年有余,小额诉讼是否有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和高效率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以广东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探讨小额诉讼制度的现状、经验、问题,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规范程序救济途及冠之礼是什么意思
  ——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
  表一: 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整体情况
  表二:2013年广东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统计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
  分析20131月至201312月底的司法统计数据,广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间的基
本情况是
  (一)适用率较低。2013年,民事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为2011年度广东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3546元)的案件约为176896件,占37.86%。其中,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17329件,仅占9.80%,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比重为3.71%,从适用率来看,并不理想(见表一)
  (二)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这五大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总量的45.6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反映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三)受益体并不显著。从案件类型来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的比重较大,两者合占23.86%。两种纠纷均为电信企业、物业管理等公司机构为原告提出诉讼,两者案由占小额诉讼案件的比重较大,从侧面上反映了亟须获得简便、低成本司法程序的诉讼弱势体在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占的比重比表面数字更少
  (四)案多人少矛盾较大的法院适用情况不佳。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司法现实问题而设置的。但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重较大的,却是受理案件不多、人案矛盾不大的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排在广东全省倒数序列的汕尾、揭阳和云浮,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分别为34.38%26.87%我们的歌王力宏和10.52%,适用率排全省前列;而办案压力较大的广州、深圳和东莞地区,年人均办案数量平均在100件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比重反而较小,分别为1.69%8.39%6.73%
  (五)案件未能实现快审快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的有3.67%,在27日内审结的有28.79%、在830日内审结的有33.47%,而超出30日结案的一般审理规定的占33.63%,未能真正体现快审快结。2013年广东省各级法院民事一审平均审理时间是96天,与201294天相比,实施小额诉讼并未使整体审理时间明显减少(见表二)
  二、对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
  为了更好研究小额诉讼制度,本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对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普通民众开展调查。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663份,其中面向法官的766份,面向诉讼当事人的842份,面向普通网民的55份。对以上问卷的分析,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一)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了解与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成正比。在受访的法官中,对程序的了解程度而言,37.52%非常清楚,54.25%一般了解,两者合占91.77%。仅有8.23%的法官对该程序不是很清楚。在诉讼当事人体中,认为清楚的占32.73%,且当事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居多;认为仅听说过小额诉讼名称的占32.61%;没有听说过的占34.65%。在非从事法律工作的网民,近69.23%的人没有听说过。说明,普通民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程度并不高
  (二)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接受程度不高。在描述如果法院规定1.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提起上诉,占31.21%的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约67.79%的诉讼当事人表示在保证审理速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三)部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模糊。在描述若案件既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又符合一般简易程序,占59.61%的法官倾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调查中,占34.95%的法官认为两者在功能上重叠,占49.08%的法官认为不重叠,其余的表示不清楚。认为会带来办案压力的占43.79%;认为适用该程序对案件调撤情况存在不利影响的占14.12%;认为对承办案件的信访情况存在不利影响的占闷骚天后35.12%;认为不能带来工作便捷的37.43%
  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未被当事人所广为认知,显示小额诉讼程序推广力度不足;一审终审为当事人所顾虑,显示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宣传不够;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意愿不高,反映出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保障制度尚未健全,这些均与下述的司法统计数据相吻合
  三、对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分
  小额诉讼程序旨在扩大司法利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年后,小额诉讼的适用情况远远低于预期。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院、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顾虑降低了其价值吸引力,使本应积极推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一方,不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应踊跃接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厨房家电品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诉讼当事人的原
  1.对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生事物仍然陌生。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未完全体现,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额诉讼程序。针对诉
讼当事人的调查亦显示,仅听说过和没有听说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合占67.26%;针对普通网民体的调查,近69.23%的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对新生事物的陌生和抗拒,使当事人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规避适用小额诉讼
  2.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担忧。实行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亮点,但亦是目前当事人接受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障碍。出于对当前司法权力的不信任,当事人担心输了官司又没有上诉纠正的机会;而有些当事人想利用上诉权拖延时间,亦不愿意丧失上诉权。在对诉讼当事人的调查中,问及如果法院规定1.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提起上诉,虽有约67.79%的诉讼当事人表示能保证审理速度和质量可以接受,但占31.21%的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
关于清明节的作文300字  (二)法院自身原
合肥土特产  1.对信访维稳责任的顾虑。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对自身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或者信访渠道去进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一审法院将承担较大的判后答疑和申诉信访等维稳压力。目前,小额诉讼案件中近84.55%的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反映了一审法院的法官不愿承受这种压力,希望将压力转移给
上级法院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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