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词条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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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
法律属性
小产权和大产权
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编辑本段什么是小产权房
[英] the housing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
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编辑本段法律属性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
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编辑本段小产权和大产权
1、全部产权(大产权)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
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产权。(小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编辑本段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
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
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编辑本段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最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央明确不许再建小产权房
已购者利益受保护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问题,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
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
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在我国众多城市郊区,在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住宅小区划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且这种现象在农村越来越普遍,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特征。
使用权房是指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集体或者市区,居住人是租用房产,有居住权,但没有所有权——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卖;居住人要每个月向房子的产权单位缴纳每平米3.05的房费;这种房子的
房本是一个租赁合同。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小产权房”一般都是指乡产。这种乡产房的建筑用地是集体所有(就是乡镇政府),但是建设时很少上报市土地管理局,也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名义上这种房是只能供户口在本乡镇的人居住的,但是现在已经放开,很多乡产小区甚至可以让外地人购入房子后居住。这种房子对于国家来说属于违章建筑,说拆就拆,国家不会给住户补偿,但是有些开发了这种小区的乡政府承诺如果拆迁,乡政府会给住户补偿,只是具体数额就说不准了,因为到现在还没听说过有哪个乡产小区被拆掉。
还有一种“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商品房而言的,指成本价房和优惠价房(也称为标准价房)。成本价房即已购公房。是指在房改过程中,已经购买为私人产权的原公有房屋,购买价格一般为每平米1560。此类房屋的建设用地大多以国家划拨的形式获得,原产权单位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后,房产内也不包括。如再转让,则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交了土地出让金,就等同于商品房的大产权了。现在二手房市场上大多数房子都是这种成本价房。优惠价房指第一批房改的已购公房,这一批房的价格是1400多,不到1560,因此优惠价房屋再次进行买卖时要缴清6%的差价,缴清这部分差价后就等同于成本价房。这种房子已经买成了私产(在房产证上一般写为“海私成XXXX号”——这里的‘海’指海
淀区,若是丰台区就写成“丰私成XXXX号”),在拆迁时国家给的补偿直接交给房主。
最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成了一个公众话题。深圳市欲给部分“小产权房”正名,引起了一股小产权房热,于是住房建设部发言人就出来声明,说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产权的“违法建筑”,根本谈不到什么“小产权”,国家也不可能给其开闸放行云云。住建部的声明当然有着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不能说有什么错,但问题在于,这件事情突出反映了两个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领导与被领导、为主和从属的关系,还是相互并列平等的关系?全民所有制有权规定集体所有制的权利范畴吗?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到底是住房建设部“违宪”还是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一、宪法规定了两个所有制是平等的并保护集体所有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这里说得很明白,这两种所有制方式同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是并列的而不是从属的。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是什么?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第八条讲道,“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这种集体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关于土地,宪法规定,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方式,土地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是明确无误的。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领导与从属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加以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宪法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说这种转让必须得到谁的批准。
二、房地产有关法规规定,漠视和剥夺了集体所有制权益。
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矛盾,就是全民所有制借用国家权力,限制和剥夺了集体所有制的权益。同样是全民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全民所有即国有土地上盖房子,可是称作“商品房”并享受巨大的市场利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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