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伏天2020时间表法定代表人:杭××,董事长。
教师节给老师送什么礼物最好住所地:××省××市××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生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侠盗列车罪恶都市秘籍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
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消(201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43333651。31元及利息1675858。91元;
3、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再生资源工业园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接被申请人开发的××××再生资源工业园区一期工程,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暂定
科学家小故事6000万。 2008年6月25日,该工程全部验收完毕,并整体交付给被申请人。2008年11月6日,申请人出具《工程量确认书》,确定了工程量,并于2009年1月13日发送《工程结算书送达书》,送审价格为:65683651.31元,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审核完毕并予以确认,逾期将作为认可申请人的结算书及结算金额。被申请人派驻的工程师吕××在《要求尽快审核结算书的函》上签署了“被申请人如在90天内未能完成内外审,将同意申请人的结算书及结算金额”的意见,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但是90天内,被申请人并未完成上述工作.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送审价65683651.31元支付工程价款,遂酿成诉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院针对这一事实,均认为吕××签字的结算文书,明显超越被申请人对其的授权范围,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变更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有关工程款结算条款的效力.
就这一焦点,申请人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内容,在结算书等资料上的吕××的签字及加盖工程管理部的印章的行为,应认定为被申
请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属于被申请人授权的职权范围,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被申请人在约定工作日内未完成内、外审报告,应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及结算金额.
在二审中,申请人提出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也予以同意,但是二审法院却以在二审中未予以鉴定将导致一审终审,故不予准许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对此,申请人认为:民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自由处分自身的权利,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应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也符合人民法院提倡的“案结事了”的指导精神。
另外,申请人承建的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至今仍有4000余万元的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该工程款中包括大量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引发民工的发性事件。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法于理不符,请求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案结事了"的原则和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团结的局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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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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