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论文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程序选择权 独任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企业标语大全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就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诉额大小和案件的繁复方面存在差异,小额诉讼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随着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引发了诉讼数量及类型的与日俱增与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狭义的小额诉讼概念也由此应运而生,其应是一种与简易,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诉讼程序。本文所要研究和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狭义的,其是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其独立性集中体现在对微小权利予以救济,实现司法救济的普遍化,以及人权保护的平等化。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其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特征。
1.严格限制案件性质及受案范围
其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小额的钱债纠纷,且给付请求额法定化,起诉的次数也受到限制。
2.程序简便易行,高效
实现起诉答辩表格化或口头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单化,诉讼便民化。无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证据及时审查制度,且不允许事后补充证据,因而当事人多亲自参与诉讼,法官可为临时的。案件的审限较短,当事人上诉权受到严格限制,被告无反诉权,防止诉讼的无故拖延。
3.调审一体化
小额诉讼程序强化法官职权,设置专门的调解程序,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尤其在临时法官审理时,其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时候方可进行审理。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
specialized山地车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进程
从于2005年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来看,我国司法界对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持有一种肯定和鼓励的态度,且《民事诉讼法修改
建议稿》第三稿也将小额诉讼列为一独立于简易程序的程序,其具体规则主要是参考国外做法,通过程序的简化实现司法救济的普遍化。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对简易程序加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被简易程序涵盖,甚至被等同。鉴于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成功试点的探讨及理论研究,2012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屮艸芔茻怎么读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分析
综上,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有所发展,但也存在以下不足有待完善:(1)就该程序的受案范围而言,表述不太严密。如果请求的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就必须适用小额讼程序。在案件性质不明确及诉额绝对化的情况下,无疑扩大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未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漠视弱势体的利益。(2)就该程序的审级设置来言,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有其合理之处,但这种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来保障效率的程序应有例外情形。(3)就该程序设置而言,规定原则化。民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审理程序,也没有
规定救济程序,一审终审意味着不能二审,是否可以再审未规定,无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明确指引与规范。
2023五一劳动节快乐 三、对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与分析
(一)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
1.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 四级英语查询>梦幻西游画魂
小额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也是小额诉讼程序最发达的国家,其也是英美法系该程序的代表者。其追求的是程序的尝试化、简易化:(1)该程序的受案范围受到案件性质和诉讼金额的双重限制,通常为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且各州法院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设定本州范围内涉诉金额的上限。(2)程序启动的多样化,并设有专门人员对当事人以指导,实行诉讼文书格式化,并严格限制起诉次数。(3)当事人主义彩浓厚。即原告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有权选择有专门法官还是临时法官进行审理。(4)程序简便快捷,非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且审限较短。在开庭时间、地点和人员上也并不严格。
2.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
战后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小额诉讼制度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其在1996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
法》中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特点如下:(1)该程序适用于涉诉金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案件,并由简易裁判所专门审理。(2)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权请求适
用小额诉讼程序,且在最初口头答辩日期之前申请转入通常程序,同时限制当事人起诉次数,并专门设立当事人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滥诉。(3)小额诉讼程序应一次开庭审结,法院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系统对证人进行询问,同时禁止反诉。(4)日本也采用诉讼费用固定制。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在5万日元以内的为500日元,以后每增5万日元加收一定费用。
(二)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析
1.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共性分析
通过美日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其具有以下共性:
(1)该类案件均要受到一定诉额的限制。日本的30万日元以下,美国各州法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设定本州范围内小额案件金额的上限。这些诉额的规定符合费用相当原则,兼顾诉讼公平与效率。
(2)管辖法院的专门化,特定化。美国的小额法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其以接近当事人的优势,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司法救济就近原则。
(3)程序设置简便化,实行常识化审理。诉辩表格化或口头化;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可以在休息日或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也不设陪审团;调审一体化;判决无须开示理由。
(4)限制当事人诉权,注重效率。各国还通过限制小额诉讼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等来达到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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