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十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高频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中对该制度进行了若干完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6类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机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适用的情形包括: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众、社会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
的情况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对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制度
卡塔尔世界杯32强已确定20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①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中,特别程序
适用的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高频考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通俗的讲,管辖解决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去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的问题。
2.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也即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规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华东地区有哪些省
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管辖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专升本需要考哪几科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经由上级法院同意,将案件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一是从上级到下一级;二是从下级至上一
级。
高频考点: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起诉
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并经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登记与受理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3.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同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4)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家庭太阳能发电
4.开庭审理
6个阶段: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和判决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黄山市旅游景点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开庭审理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庭 辩论 终结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
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 关 规 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普通程序关于开庭通知、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辩论顺
序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时在简易程序中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包括: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高频考点: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律程序。
2.性质:督促程序并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直接以支付令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3.适用范围: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4.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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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高频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包括: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3.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4.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5.公告与权利申报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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