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
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
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
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
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②分类: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当事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任意性、可撤
销性、期限性;证人的不可代替性;其它参与人的期限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三五成造句
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和广义)
2、性质: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3、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
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
(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概论
理论体系的构成:价值理论、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1)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审判权、保障程序主体理性选择的自由);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程序效益价值(效率和效益)。
(2)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2、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一致:程序公正保证裁判的权威性、程序公正性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
第三节、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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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诉权和诉
1、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对诉权的保护:观念上强化对诉权的重要性、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性和诉讼法
2、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3、诉的要素:⑴诉讼当事人;⑵诉讼标的;⑶诉讼理由。
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以上有关联的苏,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5、诉的分离:法院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
6、诉的变更: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7、诉的追加: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行为。
8、诉的种类: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
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
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案件)
第五节、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
求(声明)。
第六节、既判力
1、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
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2、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原则及于当事人,除了:继承人、保管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第二编总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2)意义:⑴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⑵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
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
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14个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当事人平等、自愿合法调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人民调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3、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
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4、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
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实行法律监督。
6、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下,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调解纠纷。
第二节、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根据:宪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争议的性质要求、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
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容:确立当事人辩论权、具体内容极为广泛、形式和方式多样、贯穿于整个过程
(2)、适用:保障平等行使、与辩护的区别(主体、基础、内容和范围、反诉)
第四节、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
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2)、与审判权的关系: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指导和监督处分权、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实现
第五节: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内容:根据需要和可能调解、自愿合法、贯穿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2)适用:并非必经程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多做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
公正、诚实和善意。
要求:当事人诉讼行为、法院审判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1、意义:发挥合议庭的整体智慧、防止法官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
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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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内容:只适用第一审案件、由法院决定、人员比例未作限制、人员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条件:(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
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利益;(4)接受本案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给予的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1、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2、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例外: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受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内容: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法院都应受理、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法院应独立审判
案件、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论
1、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人民法院(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
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
名胜古迹的对联第三节、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1、独任制: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2、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1、民事诉讼的主管: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
起的民事诉讼。(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
3、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继承法、收
养法调整
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7)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
奖品第二节、管辖概述
1、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原则:⑴方便人民众诉讼的原则;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
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分类:(1)法律分类: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特殊地域、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2)诉讼理论分类:法定和裁定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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