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呈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2021新年寄语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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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是地,申请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即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
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
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商务信函范文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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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2.具有合法的申请对象。
3.具有合法的事由。
4.相对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确状态。
5,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止付与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停止支付
2.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漫威首位华裔英雄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
(二)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
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
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除权判决查快递用手机号怎么查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自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除权判决程序。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3.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1.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利害关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而申请人在1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1.关于除权判决公告的规定。
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
2.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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