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立春的说说
【公布日期】2020.04.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院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对于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民事审判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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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全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判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指导思想】开展小额诉讼程序试点工作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适用标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约定适用】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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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对于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如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签
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排除适用】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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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
  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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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二、立案
 
5.【起诉状】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起诉状。
 
6.【辅助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凸显小额诉讼程序经济便利的特点,鼓励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立案。
 
7.【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同时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须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发送被告。
 
8.【案号】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9.【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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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程序适用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备案。
 
11.【诉调衔接】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诉调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的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纠纷,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即予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当事人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12.【内部移送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庭审
 
13.【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4.【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七日。
 
15.【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在线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准许。
 
16.【庭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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